江苏,一男子因为结婚要买房,所以,父母便多次转给了儿子400多万买了两套房,儿子也给父母签署了借条,约定年息是36%,事后,父母将儿子和儿媳妇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钱,结果,法院并没有支持老两口。
据悉,张先生和陈女士在2012年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因为工作变动,张先生来到了上海生活居住,从此便开始了和妻子长期异地生活。
来到上海之后,张先生的父母多次给儿子转账,随后张先生在上海买了房子,据悉,张先生在17年给父母出具了借条,借条显示借款数额是194万,年息是36%,20年的时候,张先生给父母出具了借条,金额是160万,年息是24%,而23年又给父母出具了借条,金额是81万。
按照李先生父亲的陈述,在儿子来到上海工作后,为了帮儿子安家,他动用了家庭积蓄以及向外举债,买下了房子。所以,儿子陈先生和儿媳妇陈女士有义务还钱。
但是,陈女士表示,自己也给丈夫转过70万和21万,用于购买房子,而且,自己说过可以卖掉房子来还钱,但是他们不同意。
据此,李先生的父亲认为,既然陈女士说过愿意卖掉房子来还钱,也就说明陈女士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结婚真的要慎重,其实很多的时候都是运气,我当时结婚的时候,人家一分钱没要还陪嫁10万的嫁妆,结果结婚第二天就打着借钱周转的名义,把我的钱全部骗走了。
还有网友说,男方做的不地道,人家女方明明也出了90多万,现在成了人家女方欠你们的了。
也有网友说,女方应该还钱,毕竟买房子是你们小夫妻住的,丈夫跟父母借了这么多钱,作为妻子不可能不知情吧?
一般而言,因为借条上没有妻子的签字,想要要求妻子承担还款责任,正常来说是不行的。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买房子,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正常来说,妻子也是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的。
但本案中,儿子给父母出具的借条,显示的年息高达36%,这显然属于过高的利息,正常来说,儿子为何要给父母出具如此高额利息的借条,这从常理来说就解释不通。
即便小夫妻有合意借款,但是对于高额利息的借款,也并不是有合意的,除非妻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的。
据此,法院认为,子女向父母借款,又约定如此高额的利息不符合正常情况,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夫妻共同向父母高息借款的合意,即便陈女士提出了卖房子还款,也不是债务加入行为,只是夫妻之间的交流,并不是表达愿意共同还款,所以,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老两口的诉求。
而对于男方提出的女方属于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女方提出卖房子还来还钱,其实这其中还有女方转给男方的90多万,即便卖掉房子,这90多万也是要来分配的,并不是说房子卖掉之后,全部用来偿还男方父母的借款。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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