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就诊,输液过后还是痛得死去活来,便申请在留观室继续休息,没想到,半夜竟想不开,在留观室内自尽了,家属认为是院方没尽到看管义务,便把对方给告了,并向他们索赔86万,院方反驳:我们那是好意施惠,最后法院这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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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男子今年49岁,一直在温州务工,那天,因为输尿管结石发作,他痛的受不了了,就找了一个地方就诊,输液过后,疼痛感并没有消失,男子还是满头大汗,连腰都直不起来。
男子实在没办法走路,便跟护士说,看能不能在留观室内歇一歇再走,对方看男子脸色苍白,连说话都提不上力气,就同意了。
谁也没想到,仅仅过去一个小时,男子竟然在留观室里出事了。清晨被发现时,早就没了呼吸。
民警过来调查,发现男子脖子上有医院的电缆,再结合监控录像,确定男子是因为半夜疼痛难忍,一时想不开,便做了傻事,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事后,家属认定男子出事和院方有直接的关系,因为留观室内没人值班,但凡有个人留意留观室,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一气之下,男子妻子魏女士便把对方给告了,并要求他们承担40%的损失,赔偿86万余元。
一审中,魏女士还表示,丈夫输液后疼痛没有缓解,也没办法走路,院方应该尽到监管看护的职责,可他们的留观室都连个巡查的人都没有,所以对丈夫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院方也不乐意了,表示男子过来看病,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开了单子输了液,且是男子主动提出想在留观室内休息,工作人员同意他在这,是好意施惠,跟院方没有关系。
再加上,做出这个极端举动的也是男子本人,怎么能跟院方扯上关系?
所以,院方该不该赔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必须是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损害,其医护人员存在过错。
可本案中,男子出事是在诊疗过程过后,输液已经完成,相当于院方已经尽到了诊治义务,而后他提出想借用场地休息一下,这不属于诊疗的范畴。
医护人员同意男子休息,的确是出于好意。
且魏女士无权要求院方必须为在留观室的丈夫配备看护人员,这也是不合理的,同时,男子做出极端举动是自身行为,也并不是有了看护人员值班或者巡查就一定能够避免的。
一审认定,男子的行为跟院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并没有犯下重大过错,无需赔偿,所以驳回了男子家属的全部诉求。
可即便这样,男子家属还是不服,他们又再次上诉,他们觉得输液的确是完事了,可人既然在院里,院方就不应该不管,且男子还在疼,置之不理就是不对的。
院方面对家属的胡搅蛮缠,坚定认为,让男子留在留观室里,已经是仁至义尽了,男子出事,是任何人都无法提前判断并规避的。
目前,二审法院已受理,但仍未宣判。
亲人突然猝然离世,家里人无法接受是可以理解的,但将这份悲剧的根源强行推给院方却十分牵强,要求院方对主动提出在留观室休息的人进行24小时看管,防止对方自伤,这本质上根本就是在和稀泥。
善意如果被人指责,那只会让更多人寒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