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喝了大量的酒,走路摇摇摆摆,上了公交车,坐不住,站起来跟旁边不认识的乘客吵架,要么言语挑衅,后来还去骚扰其他的乘客,滋扰他人被拒后,男子还生气了,主动打电话报了警,跟接线人员又是一阵恶意言论,很快,执法者就来到事发公交车,将该男子给控制住。
(光明网,9月26日报道。)
一男子于某,在家里大量饮酒,喝的开心了,就走出门去兜一圈。
正兜着,就看到街道边开过来一台公交车,于某就大摇大摆的上了公交车,先是找了个地方坐下来。
于某上车之后,因为其饮酒比较多,车内充满了他的酒气味。
刚坐下来没多久,于某就不耐烦了,开始四处张望,看一看车内的人,随后就开始自己的骚操作了。
于某先是无缘无故的对着车内的乘客出言不逊,乘客感到很奇怪,就想要让远一点。
即便如此,于某就盯着这个乘客,无端的开始各种侮辱,出言不逊,对人家就是一阵的出言不逊,就是想要耍酒疯。
乘客已经被这个于某弄的不耐烦了,但是于某还是没有停止的意思。
眼看着于某不停止,乘客就想要逃得远远的,可于某就是紧盯不放,跟在乘客后面叫嚣,一阵挑衅。
这样的操作,可给乘客弄的手足无措,也不知道于某到底是想要做什么。
于某本着自己喝酒了,反正情绪很上头,开始不断的纠缠、骚扰乘客,本来就是素不相识的,也没有任何的争端,但是于某就是不想要放过人家。
无奈,乘客被滋扰的烦了,只能报了警。
其实,其他的乘客也早就忍受不了了,纷纷指责于某的行为。可于某丝毫不知错,甚至更加的变本加厉,一点都不收敛。
于某看到乘客还报个警,甚至开始恼羞成怒了,他也打电话准备报个警。
但是于某打电话之后,却非常的嚣张,开始跟电话里的接线员发表了比较极端的言论,说出的话,是令人不堪入耳。
于某作为无理之人,他哪有资格反过来去报个警?这个就是恶意的占用公共资源。
没多久之后,执法者赶到了这边,进入公交车之后,发现于某还没离开,还在车内闹事。
于某甚至还当着执法者的面,直接就用抵住报警人的头,放在他的头顶上,这个行为令大家都非常震惊。
办了案之后,执法者将于某给带回去调查,醒酒之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于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包含寻衅滋事、恶意拨打报警电话,等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于某因为涉嫌寻衅滋事,已经被相关部门依法处以了治安拘留。
“于某,恶意占用了公共资源,还扰乱了正常的办公秩序,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不知悔改,只能在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办案人员针对于某的行为如此评判。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喝酒可以,但是需要克制,还要约束自身的言行。
喝醉了,并非免罪的盾牌,甚至可能还构成加重情形。
类似于某的行为,如果说触碰法律的底线,就是违法行为,必定要被法律严惩,必定要被大力打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公共交通工具,酒后扰乱他人,扰乱公共场合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案中的男子在车内,寻衅滋事,随意辱骂他人,还是用肢体抵触他人头部,情节严重,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公交车的安全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该给与处罚,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即便男子喝醉了,在车内耍酒疯,违法了,喝醉酒不能成为他免责的理由,甚至可能还要依法加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情况,或者存在其他的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要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案件中的男子,自己作为违法人员,却还主动打电话,也报了警,甚至还在电话里叫嚣,言语恶劣,男子的行为必定要被法律严惩。
男子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数罪并罚,合并惩处,合并拘留最长不超出20日。
信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