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捆不住人心! 河南,男子经人介绍了一个对象,女子看上了他,还要和他马上结婚,把男子乐得合不拢嘴,急着筹备婚事!女子提出彩礼20万元和五金,外加每月2000元“爱情保证金”,直到领证结婚为止,男子也爽快答应,没料想中途女子加码让他在省城买房,男子气得不结婚了,要求返还所有钱款,遭拒后就把女子告上了法庭!
(来源:小莉帮忙9月25日报道)
范先生是个农村老实人,到了适婚年龄,家人催着结婚,自己也在为这事发愁。
正好有媒人站出来了,说要给他介绍一个对象,表示这个姑娘长得不错,还聪明能干。
范先生一听,瞬间开心了不少,想着见一下,说不定还能看上,良缘送上门。
在媒人的安排下,范先生和女子张某认识了,两个人一见面,不但不反感,而且相互吸引。
张某表示自己看上了他,范先生表示自己对张某印象也蛮好的,希望继续交往。
这下好了,两个人就建立恋爱关系,没谈多久,张某就觉得对方靠谱,闹着要和范先生结婚。
范先生立马同意结婚,认为自己遇到真爱了,心想只要对方提要求,全部满足女方需求。
张某提出一个硬性要求,彩礼20万元,全套黄金首饰。
离谱的是,张某还要求范先生每月固定转账2000元“爱情保证金”,支付到两人领证结婚为止。
为了能娶到老婆,范先生也忍了,以为用金钱就能捆住对方的心,感觉这门婚事是稳定了,其实他大错特错!
订婚仪式上,范先生转账20万元彩礼,购买黄金五金交付女方。
订婚后,范先生坚持每月转给张某2000元爱情保证金。
天有不测风云,计划没有变化快,范张二人还没有走到结婚的那一步,就闹翻了。
原来,张某要求范先生在省城买房,范先生不同意就提分手,明确表示自己不想结这个婚了。
范先生要求对方把20万彩礼、黄金首饰,还有已经累计支付的“爱情保证金”还回来。
张某却说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还说是范先生不愿意继续结婚,按照约定所有财物全部没收,一分钱都不用返还。
范先生认为订婚之前对方又没说在省城买房,要是提前说,就不会和她谈下去。
多次协商无果,范先生向当地起诉,请求判令女方张某返还彩礼、黄金首饰以及全部的爱情保证金。
经审理,综合考量二人恋爱时长、有无同居生活、双方对于婚约解除的过错程度。
最终判决女方张某返还范先生大部分彩礼、全套黄金首饰,以及全部已经收取的爱情保证金。
事实上,法律上不存在“爱情保证金”这个概念,想用金钱约束一方不能分手,限制婚姻自由,这类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
双方约定一旦男方提分手,所有钱款首饰不予退还,本质是以高额财物捆绑婚姻,属于干涉婚姻自由。
该约定无效,女方张某不能凭此拒退彩礼、保证金。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没有登记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
判断返还比例,只看共同生活、花销、过错,不采纳双方私下“分手罚则”。
该事件中,黄金首饰、按月支付的爱情保证金,归入彩礼范围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彩礼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结婚这个目的没有达成,赠与生效条件未成就,女方张某需要返还财物。
每月固定2000元的保证金,是婚约附加条件,不属于普通情感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男方悔婚,所有钱物不予退还”的约定,违背婚姻自由的公序良俗,约定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小莉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