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辛苦攒下 31 万养老钱。女儿女婿主动邀请老人搬过来一起生活,提出可以帮忙代为保管这笔钱。老人出于信任把钱交给他们。没想到,女婿私自把钱转给了自己跟前妻的儿子,还撒谎骗老人称,帮她买好了外地养老房。等到老人想要取钱时,女婿拿不出钱,老人无奈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事情出现关键变化,是在2025年10月。王老太没有只盯着女儿李某和女婿张某,而是把收款人小张也告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老太提出,张某把31万余元无偿转给小张,已经影响养老款的偿还,应当撤销这笔转账。
这并不是王老太第一次打官司。2025年1月,王老太已经起诉李某、张某,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返还30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张某没有履行,王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从李某账户扣到3000余元,查到张某每月仅有1000余元退休工资可供执行。后来陆续执行到1万余元后,王老太又把第二次诉讼中的返还请求调整为28万余元。
到了浦东法院,争议集中在一个时间点上。李某、张某和小张提出,张某是在2024年4月转钱,王老太的债权直到2025年1月调解书生效才被确认,因此不能用后来的债权否定此前转账。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说法。王老太在2024年3月把31万余元交给张某保管时,返还义务已经随着保管关系产生,并不是到调解书生效才出现。
对于所谓外地养老房,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同样没有采纳。李某、张某和小张没有证明王老太事前同意借名买房,也没有证明转给小张的钱确实对应房屋交易。
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向小张转款没有相应对价,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并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
浦东法院一审撤销涉案转账,小张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小张把涉案款项转回张某账户,再由执行法院扣划,王老太最终拿回养老钱。
类似争议并非只有这一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高龄老人徐某在老房拆迁后与儿子许某共同生活,并把70万元积蓄交给许某保管,明确用于以后养老和就医。
后来父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徐某要求拿回存款,许某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个人财产仍享有管理和处分权。最终,许某被判返还70万元,判决生效后主动把钱全部归还。
再往前看,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公布的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也涉及老人存款。2017年1月13日,92岁的周某被龚某华及龚某带到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
周某不识字,柜台操作主要由龚某完成,24万元存款随后进入龚某账户。周某得知后要求返还,龚某一方主张属于赠与,却拿不出能够证明周某自愿赠与的证据。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返还24万元。
三起案件处理路径并不一样。徐某案解决的是子女代管后拒绝返还,周某案处理的是亲属擅自转走后声称赠与,王老太案又多了一层,钱已经转给第三人,还经历调解、执行和撤销权诉讼。
共同点很明确,老人把积蓄交给亲属保管,并不等于把财产赠送出去。是否存在赠与意思、是否同意买房、资金实际去了哪里,法院最终都要根据真实意思和证据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