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力残障的女人想要租一间房子,等看好房子后,定金也交了。结果被房东知道她眼睛看不见,说什么也不肯租给她。就连定金也不返回。女子很伤心,就把房东给告了。最后,法院判了。
事情是这样的。王女士想要在南京租一套房子住。但因为自己是个视力残疾人,眼睛不方便。所以租房这件事比正常人还要费劲儿。
最后,她就通过一家中介公司,锁定了李某的房子。
开房那天,因为李某人在外地,赶不回来。所以,最后出面跟王女士谈的是李某的父亲。然后再带着看完房,关于价钱、怎么付、什么时候搬,这些主要的事儿已经都谈得差不多了。
李某本人虽然不在场,也通过聊天软件发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白纸黑字写着,同意他父亲替自己跟王女士签租房合同。到这一步,这事儿眼看着就板上钉钉了。王女士也痛快。在谈妥后,直接把600块钱租房定金转过去了。
两边说好,挑个日子,把正式的租房合同签了就算完。
可偏偏就卡在签合同这一步。
后来李某这边回过味儿来。原来要租房的王女士,是个视力残疾人。于是,他马上改主意了。他就跟中介和王女士说,残疾人住进来有"安全隐患",又说她介意王女士是盲人这件事儿,所以这房子他不租了。合同不签,那600块定金,他也不退。
后面王女士找他商量过,没用。房子没租成,钱也要不回来。她没法子,只好把李某给告了,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一共1200块。
其实这件事看下来,道理一层一层摆得很明白。
第一层,两边就租房的主要条款早就谈拢了,李某收了这600块定金,就有义务按说好的日子跟王女士签正式合同。这在法律上叫预约合同,定金就是担保这件事的。
第二层,李某往外租房的时候,从头到尾没提过任何前提条件。没说只租给什么样的人,没说身体得怎么样。事到临头,他却单方面拿王女士是残疾这一点说事,这个条件既不是当初双方谈好的,法律上也找不出依据。
第三层,也是最关键的一层。他嘴里说的"安全隐患",自始至终拿不出一点证据。王女士人还没搬进去,他就先一口咬定人家住进来会出事。这是他自己的主观猜测,顶不掉他已经应下的签约义务。
所以最后审判认定,李某这是拿法律禁止的歧视理由拒绝签约,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一审判决:李某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1200块。
李某不服,继续上诉。可二审跟一审一样。意思是,李某口口声声讲安全隐患,可你既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房子给王女士住有什么特别的风险,也证明不了王女士的身体状况会让租房这件事根本办不成。这种担心就是瞎琢磨,不能拿它当不签约的理由。
反过来,王女士作为视力残疾人,法律上跟其他任何人一样,有平等租房子住的权利。李某拿这种法律明令禁止的歧视理由拒签,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这个案子背后,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也就是常说的"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收了600块定金又反悔不签合同,按这条,就得双倍退,退1200块。
此外,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正是这一条,才认定李某因为王女士视力残疾就拒绝出租,属于法律禁止的歧视行为。
案子到这儿就算结了。其实,房东把房子租给谁,原本是有得选的。可一旦谈拢了条件,收了人家定金,就不能事后拿人家的身体状况开刀。
600块钱是不多,可它护住的,是一个残疾人想安安稳稳租个房,过自己日子的权利。
素材来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