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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男人大半夜去酒馆喝酒,和女店员聊天聊的火热,中间为了缓缓酒劲,就出去买

河南洛阳,男人大半夜去酒馆喝酒,和女店员聊天聊的火热,中间为了缓缓酒劲,就出去买了瓶饮料,回来继续喝。可是再次喝完酒后,男人觉得胃部灼烧难受,控制不住地呕吐。他觉得酒里一定加了东西,报警后店员承认往里面加了96度伏特加。男人要求其赔偿并且要送对方坐牢,酒馆老板却说,男人骚扰拉扯女店员,店员是为了让他醉了快点走,才加的酒!

来源:红星新闻

25年12月9日深夜,张某本来想去找朋友,结果没找到手机还没电了。

张某走进了旁边一家店,想去给手机充个电。进去后里面没什么人,有两女一男三个店员,他们一同坐在杂物桌前边。

张某进去后才知道里面是喝酒的地方,在线上点了两瓶一升的啤酒,慢慢喝。

喝酒期间张某和年龄稍微大点的女店员简单交流了几句,两个人还加了联系方式。

张某买的酒喝完后,店员向他推荐了店内的酒,他买了一瓶继续喝。

酒还没喝完,张某觉得头有点晕,就想着出去买瓶饮料缓缓,回来接着喝。

张某和女店员交代完,就出去了,过了没多久,就回来继续喝杯子里剩余的酒。

刚喝进去没几分钟,张某就觉得嘴唇辣辣地,胃部和食道都有灼烧感,忍不住想要吐。

跑到洗手间,头还没低下去,直接就喷出来了。张某觉得酒里一定加东西了,他回去后询问店员们酒里是不是加了高浓度伏特加或者有害物质,可是没人搭理他。

张某没有暂时没有离开,坐在凳子上缓酒劲,到了凌晨两点不知道是喝多了还是别的原因,他直接睡着了。

到了凌晨三四点被店员叫醒,才迷迷糊糊回家了。回去后一直不舒服,过了一天一夜了,还觉得全身难受。


11日张某报警,告诉民警可能被下药的事情,民警让他自己去调监控。

下午6点多张某在店门口再次拨打报警电话,通过和店主以及店员交涉,店员承认往酒里放了东西。

监控中显示店员加了两次东西,她承认一次是清酒,第二次是96度伏特加。

12日上午店主带张某去检查,诊断为酒精中毒,胃部食道都有炎症。

张某报警后事情一直没有处理,一开始让他们自行调解,说是民事纠纷。

23日又说要以投毒案处理,26日民警再次为双方调解,张某要求店里赔偿3万,对方不同意,顶多拿出1000元和解。

张某不能接受,他觉得自己身体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血压飙升,心脏也出现问题,其他脏器陆续也在检查。

双方协商不一致,案件也在推进中,只不过后来民警告诉张某不能以投毒案处理。

26年1月4日民警出具了行政故意伤害,店主和店员不承认不签字,张某也不接受行政处罚,应该以刑事立案。

店主提出了新的辩论点,他表示女店员给张某下料,是因为张某骚扰另一位女店员,她想要让张某喝多了快点走,才做了这件事。

监控中显示,张某确实有靠近女店员,并且造成店员尖叫躲避。

张某可不同意这种说辞,他表示跟另一名女店员只是简单交流,并没有骚扰。

关键是,张某和下料的女店员并没有接触,连句话都说过。

该案件暂时还未推进,民警只是以行政立案,张某和店主都不服,这件事该怎么办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店员往张某酒里加96度伏特加,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要被立案处理的。即便不认不签字,侵犯行为已经做出,民警可以直接处罚。

96度伏特加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毒物质,所以不能以投毒案立案。张某想要以刑事立案,可是却鉴定不了他的伤害程度,只有达到轻伤级别,才能立刑事。

关于张某骚扰另一个女店员的事情,这得看女店员自身是否觉得有被骚扰。这也不能成为女店员伤害张某的借口,这属于两件事。

大家觉得女店员这样的做法出于什么心态什么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