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帅气小伙赴台交流学习,漂亮的学姐故意接近,主动跟小伙子谈恋爱,接触了之后令小伙子念念不忘,小伙子回来之后,女子一直跟男子联系,让他每天汇报情况,表面是查岗,让男子拍学术照片、秘密的实验室照片等,其实就是要了解资料情况,该女子属于境外的间 谍,想方设法窃密。
(南方都市报,9月26日报道。)
一男子小哲作为交换生,去台 湾地区学习,就在交流的时候,认识一位美丽的学姐。
这位学姐开始故意接触小哲,主动接近小哲,甚至还表达了爱意。
就在两个人独处的时候,学姐故意营造了暧昧的气氛,这下,小哲直接就坠入了爱河。
两个人有了接触之后,小哲彻底的就动心了,也因此沦陷,对学姐是恋恋不忘。
后来回到大陆,小哲跟学姐还是保持着亲密的联系,二人仍然是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在相处着。
虽然是异地分居,丝毫没有减退对于学姐的热情,这学姐也是,每天都会跟小哲联系,甚至还说,要查岗,让小哲汇报每天的生活。
后来小哲被安排了分配工作,进入到比较涉密的重点实验室去工作,对此,小哲也是如实的跟女友学姐做了汇报。
得知小哲的工作之后,学姐更加感兴趣了,想要了解小哲的一切。
一开始的时候,小哲就是跟学姐聊一些简单的信息,日常的生活等,后来不局限于简单的信息,开始涉及到很多的内容。
学姐就让小哲每天汇报,说是查岗,不局限于生活,还有工作。
小哲也是天真,毕竟是自己喜欢的女人,他也是愿意分享。
其实对方根本就不是真心恋爱,就是要窃取小哲这边的工作情况。
学姐不断的要求小哲拍实验室的照片,还要关心小哲的学业情况,让他拍摄最近的学术研究成果。
再后来就是各种实验的数据、机密资料、科研成果等等,小哲也是很听话,都跟学姐进行了分享。
后来,很多信息外泄了,相关人员也得知了这件事 ,就开始从小哲这边查询。
最后发现,所谓的学姐,就是那边的间 谍,她当初故意接触、搞暧昧,就是为了迷惑小哲,最后也算是达到了目的。
而可怜的小哲,他因为外泄了机密,属于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成果罪,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看似可怜,其实可恨,小哲明知道自己的身份,知道对方的处境,仍然为爱情迷惑,做出如此可恨的行为,这也是他罪有应得。
从法律上分析,台湾地区在刑法上属于境外,符合本罪“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对象要件。
《刑法》第 111 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重要资料数据,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要面临刑事判刑。
本案件中的小哲,将自己手中掌握的秘密情报、私密资料,随意的传播给了境外的所谓的女友。
其实这个女生,就是境外的间 谍,是获取情报的相关人员,不管是否到达这类人员手里,随意外泄情报,本来就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不需要小哲主动去窃取秘密的数据,只要将自己工作相关的、跟自己工作接触掌握的涉密的材料,外传给他人,也就构成本罪。
在判定的时候,小哲做出抗辩:自己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以为自己就是被恋爱欺骗,不知道对方是间 谍,没有危害安全的故意。
但是本案的裁判逻辑在于,故意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 谍,只要求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境外的人员,而且知道自己交付的私密的信息,仍然继续提供,也就构成本罪。
即便案中的小哲,是被情感给蒙蔽,被对方以恋爱的名义欺骗,不足却犯罪行为的存在。
后期在量刑判定的时候,被爱情诱惑,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学姐”的定性。
这位女子属于境外情报的相关人员,在境外实施了策反、收买情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111条规定,窃取机密资料的行为,要面临刑事处罚,依法被判5-10年有期徒刑,根据情况严重程度论定。
如果这位女子进入境内,我们可以依法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而如今女子在境外,受到属地管辖限制,可以通过外交渠道通缉、追逃。
总之,被恋爱欺骗,不能被判无罪。
信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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