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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房主请人上门拆阳台护栏和换门窗,结果工人干活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人当场

山东烟台,房主请人上门拆阳台护栏和换门窗,结果工人干活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人当场没了。家属把房主告了,法院最后判房主担责5%,赔六万多块钱。

邓某不是普通打零工的,他名下有一家专门做门窗安装和护栏拆除的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持有100%股份。

孙某是牟平区某小区301室的房主,2026年3月底经同小区业主介绍联系上邓某,两人在线上谈好价钱,孙某把拆护栏和换门窗的活整体交给了邓某。邓某没有自己一个人干,他叫上了帮手贺某,工具也是自己带的。

3月31日邓某进场施工,4月1日在阳台外侧拆护栏的时候,安全绳出了问题,人直接从楼上掉了下去。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没有气息了。

邓某家属把孙某告了,索赔70多万。牟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和邓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认定看几个方面:邓某自己找帮手、自带工具、有专业技术、孙某不参与指挥管理、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孙某关注的是活干完这个结果。这几个条件都指向承揽而非雇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有没有过错?法院认为有。

拆阳台护栏属于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就算,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邓某从事的是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按规定应当持证。孙某没有查过邓某有没有这个证。

查证并非无法完成的事情。应急管理部官网有一个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就能查证书真伪和有效状态,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也能查。

烟台中院二审时没有采纳孙某“无法审查资质”的说法。但邓某是专业从业人员,干这行多年,对高空作业的危险性比谁都清楚,安全绳没弄好是他自己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邓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的选任过失只占一小部分。一审酌定5%,赔六万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类案件里,南通海门区法院判过定作人未尽资质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案子,巴彦淖尔中院判过空调安装工坠亡案,定作人担责15%赔16万多,北京平谷区法院判过农村自建房坠亡案,工人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自担六成。

孙某这边,邓某是专业公司的老板,孙某没参与指挥,过错程度在同类案件中算低的,5%是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的。

杜荀鹤在《泾溪》里写过,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阳台上拆护栏看着是小事,出事就在那根没系好的安全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