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出生刚19天的新生儿,被护工长期虐待,她自己说在家里受气了,就没有控制住心情,把气全部撒在了孩子身上,后来又辩称是孩子吃了奶怕呛,所以才拍打的用力了些。最后,家长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工作人员在查看多段监控的时候,直接转为了刑事案件,护工这时才吓得瑟瑟发抖,以为拘留了15天、罚款1000元就了事,现在可是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侯女士生完孩子之后,身体很虚,就想着住进月子中心好好休养。宝宝出生13天,母子俩就搬了进去。
没过多久侯女士感冒了,新生儿抵抗力弱,她生怕把病毒传给小宝宝,没办法,只能暂时和孩子分开,把孩子交给护工辛某照看。
她当时心里想着,月子中心是专业的,把孩子放在那里,肯定能被照顾好。她万万想不到,这个决定,让孩子遭了大罪。
几天之后,小童开始发烧,侯女士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
医生掀开衣服一看,孩子后背一大片淤青,进一步做CT,查出脑出血。
最终诊断出来,急性呼吸衰竭、多灶性脑出血、局灶性大脑损伤,一共11项病症。
侯女士看到诊断结果,心里一下子就慌了,当即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一部分监控,看到9月8号辛某在过道用力拍打小童,孩子不停哭,旁边还有别的护工,却没有一个人上前拦着。
隔了十几分钟,辛某换了房间,又一次拍打孩子。最开始辛某承认,家里烦心事多,情绪压不住,把火气撒在了婴儿身上。
等到行政处罚下来,她又改口,说拍打是为了防止孩子呛奶,只是力度没有把控好。
当时警方对她做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月子中心这边说,事发之后他们垫付了小童的治疗费。
小童出院之后,母子俩又在月子中心住了四十多天,四万多的费用还没有结清。
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们承担不了,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侯女士看着孩子检查报告上写的中枢性协调障碍、发育指标延迟,她认定这些问题就是护工施暴造成的。
于是她起诉了辛某和月子中心,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受理这起侵权纠纷之后,继续调取更多监控视频。
随着更多监控画面被调出来,真相才完整浮出水面。从8月27日开始,辛某就多次伤害小童。
很多时候小童安安静静的,也没有哭闹,刚喝完奶,就被她掐大腿、暴力摇晃,突然上手拍打。
这根本不是一次失手,而是长时间持续的伤害。
侯女士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想弄清楚受伤的原因和伤残等级,可惜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受理。
2026年9月10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作出裁定。
法院看完完整监控之后认定,辛某负有看护职责,长期持续性伤害这名新生儿,情节恶劣,已经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这个案子不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驳回侯女士的民事起诉,案卷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小童现在已经三岁多,发育比同龄孩子慢很多,侯女士最担心孩子落下终身残疾。
她希望能找到权威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让护工和月子中心承担该负的责任。
那么,原本只是治安处罚、民事索赔的案件,法院为什么认定涉嫌刑事犯罪,驳回民事起诉并且移送公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通人故意伤害,需要达到轻伤才入刑。
但本案不一样,辛某拿着报酬、身负看护职责,面对毫无自保能力的新生儿,长期、反复发泄私愤施暴。
这种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受托信任、持续摧残弱小的行为,本身就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情节恶劣”。
所以法院直接跳出普通治安处罚的局限,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这是法理的公正,也是对弱势孩童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民事赔偿,解决的只是金钱弥补。
但恶行一旦触碰刑法,就绝不能用赔钱、调解来大事化小。
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护工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律有个核心原则:刑事追责永远优先于民事赔偿。
所以法院依法终止民事程序、移送公安,就是为了让作恶者接受刑事审判,承担本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