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大学硕导在酒店房间与一名 00 后女生商谈公益项目期间发生关系,事后女生认为遭到这位硕导侵犯,硕导否认性侵,但曾多次道歉并提出转给女生 10 万元。
围绕这件事,最容易引发误解的地方,是警方没有立案,法院后来又驳回了男方的名誉权诉求。有人把前一个结果理解成女生说了假话,也有人拿后一个结果认定男方实施了犯罪。现有材料其实不足以支持这两种结论。
女生小雨是 00 后,在一家公益组织担任副会长,长期参与大凉山困境儿童关爱项目。李某是一家公司总经理,同时担任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两人在一次公益活动中相识。
2025 年 5 月 20 日,李某邀请小雨商谈公益项目。6 月 6 日,小雨来到李某居住的酒店房间,两人发生关系。
事后,小雨向领导王某讲述此事,称自己当时没有同意,也推过李某,只是没能阻止。
小雨还称,事后李某提到公开此事会影响名誉,又表示可以恋爱、结婚,并催促她洗澡。她当时没有立即报警,这也成为后来调查中难以绕开的一个环节。
延迟报警并不能单独证明指控真假,却可能造成现场痕迹、身体检查等证据难以取得。
王某随后向李某了解情况。李某多次表达歉意,并给小雨转账 10 万元,小雨没有收款。6 月 23 日,小雨报警,称自己遭到强奸。李某的说法完全不同,他坚持双方自愿。
刑法第 236 条所处理的,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酒店房间、单独见面、此前关系亲近,都不能直接证明一方同意;同样,一方事后指控也不能自动完成刑事证明。
办案需要判断当时有没有违背意愿、有没有强制行为,还要寻找能够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
警方调查发现,双方对关键经过说法相反,现有材料又不足以证明李某采用了强制手段,因而没有立案。
小雨申请复议和立案监督,结果仍未改变。这个处理意味着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追诉门槛,并不等于有关部门已经确认双方自愿,更不等于确认任何一方故意撒谎。
争议随后出现了新的转折。2025 年 7 月 7 日,李某写下道歉信,表示自己误解了小雨的意愿,没有征得同意便主动与她发生关系。
这封信与此前的多次致歉、10 万元转账放在一起,成了后来名誉权诉讼中的重要材料。
李某起诉小雨,要求删除相关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 5 万元精神损失费。他在庭审中解释,当时正处于博导公示期,学校催促解决问题,自己才会道歉和转账;道歉信则是在小雨逼迫下书写。他还认为,小雨与领导有意设局敲诈。
法院没有支持这些诉求。裁判考虑的是,小雨的说法是否毫无事实基础,以及相关表达是否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李某事后的道歉、转账和亲笔信,使法院认为小雨所述并非凭空捏造;李某自身的处理方式,也是纠纷形成的原因之一,最终其全部诉请被驳回。
这份民事裁判没有认定李某构成强奸,也没有推翻警方的不立案决定。刑事案件认定有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对一般事实的判断,通常看现有证据能否形成高度可能性。证明门槛不同,同一组材料可能产生不同的程序结果。
民法典保护每个人的名誉权,也规定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放到这件事里,最稳妥的表达只能是:警方未予立案,法院驳回李某的名誉权诉求,双方争议的真实经过仍没有获得刑事裁判确认。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私密空间中的同意不能靠猜测,更不能把沉默、熟悉或者一同进入酒店自动解释成同意。
发生争议以后,聊天记录、通话内容、转账备注、书面材料和及时检查,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一次迟疑,可能让真相在两套截然相反的说法中越来越难被还原。
参考来源:澎湃新闻,《女子称遭高校硕导性侵,报警未获立案,对方反诉名誉侵权被驳回》,202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