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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从超市买了一瓶豆瓣酱,用它炒过菜吃了后,才发现里面有个细长条异常,

浙江杭州,男子从超市买了一瓶豆瓣酱,用它炒过菜吃了后,才发现里面有个细长条异常,疑似老鼠尾巴。男子跟厂家联系,厂家表示,他已经开盖了,这绝对不是我们的问题!厂家还说男人就是为了敲诈,居然开口要2万。男子表示,从未提过要2万,对方压根不想解决。

来源:小强热线

9月13日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瓶豆瓣酱,买回去当天没有打开,直接放在灶台旁边了。

过了几天李先生做菜,要做一条鱼,就打开豆瓣酱倒了一些。当时没有发现什么异样,只不过是恍惚看到里面有东西,不过没太在意。

用完后,他就将豆瓣酱盖好放在旁边,就没有再管了。次日媳妇要带饭去单位,想要整点豆瓣酱带过去。

结果在挖豆瓣酱时竟然发现里面有一条细长异物,夹出来一看居然像是老鼠尾巴。

李先生和媳妇看到这玩意,都恶心坏了,毕竟刚吃了用它做的菜。

不过李先生一家身体上没有异常,还算是正常的,就是心理觉得太恶心了。

看着细长的异物,确实像是个动物的尾巴,上边还有类似于关节一节一节的。

李先生发现异物后就联系了负责人,要讨个说法。不过负责人表示这是从厂家拿的货,具体的情况还得要问厂家。

他们将此事告诉了厂家,负责人和李先生取得了联系,只不过两人协商并不顺利。

厂家表示这不可能是产品上的东西,车间都是封闭的,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李先生听到这话就不高兴了,产品没有,难不成是他自己放进去的吗!

而且厂家不想负责,认为李先生已经把盖子打开了,东西是原来的,还是后放的,现在谁都说不好。

最令李先生生气地是,厂家说这只是个小事情,让他不要这么较真。

李先生听到这话就不愿意了,豆瓣酱里出现这种异物,万一是老鼠可能就影响身体健康了。

他认为厂家压根不把顾客的身体健康放在心上,就和厂家吵起来了,说他们这样卖东西可不行。

厂家就问了一句:“那你还想怎么样!”

李先生正在气头上,就说了一句:“你要是这种态度,给2万块钱都不为过。”

厂家听到李先生狮子大开口,居然说要2万元,就拒绝和他沟通了,两个人大吵一架,啥都没谈成。

李先生找到调解员协商问题,对方联系了该商场负责人询问情况,负责人就觉得事情和他们无关,毕竟有厂家兜底呢!

还指责李先生,跟对方要2块钱,就是敲诈勒索!

厂家也坚决表示这不能是产品的问题,还说做了十几二十年了都没出现过这种情况。

李先生表示自己不是那个意思,从未想过要2万。只不过对方的态度太让人生气了,只不过是气头上说的话而已。

如今两人各执一词,这事在法律上怎么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李先生表示异物就是产品本身带来的,而厂家却说已经开盖了,质疑异物的来源。

关于异物来源是哪,是否是产品自带,不需要李先生去辩解,也不用和厂家去扯皮。

对方既然说自己的产品没问题,这需要他们自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自己举证。

厂家质疑李先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需要自证产品没有问题,而不是用一句十几年没出过问题就能推卸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退款赔偿实际损失外,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算。

李先生生气时说的赔偿2万元,确实没有法律支撑,根据赔偿规则,最多也就赔付1000元。因为他们一家人身体上没有出现不适,没有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无法让对方赔偿。

双方最好的结果就是协商处理,厂家如果不赔偿,就去找该商场赔付。李先生已经投诉到相关部门,正在等待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