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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毒了!陕西咸阳,月子中心,女护工照料新生婴儿,不老实干活,还心生歹念,竟然对

太狠毒了!陕西咸阳,月子中心,女护工照料新生婴儿,不老实干活,还心生歹念,竟然对仅出生十多天的婴儿下手,拍打,掐捏,暴力摇晃,导致新生儿骨骼、大脑极其脆弱,还引发脑出血。父母本以为是花钱买安心,结果出大事了,立马起诉对方,法庭认为女护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下要自食其果!

(来源: 极目新闻9月25日报道)

侯女士生了一个婴儿,听说某月子中心很专业,比自己照料婴儿更周到,就心动了。

从家庭条件来看,候女士不是穷人,应当工作还可以,赚的钱够支付月子中心的费用。

起初,她觉得自己育儿经验不足,也不缺钱,倒不如把娃送去月子中心,省事省力气,还不影响工作。

就这样,她联系了一家月子中心,把婴儿送了过去,再三叮嘱一定要照顾好孩子!

月子中心收了钱,就向候女士承诺可以把婴儿管好,让她放心就好了。

后来,月子中心安排了一个女护工辛某,可是这个辛某不老实,总想着欺负婴儿。

每次工作时,辛某的脑袋不知是不是坏掉了,不好好干干,总是心存歹念,似乎孩子得罪她了。

好端端的,辛某就不知哪来的坏心思,多次对婴儿施暴,反复拍打、掐捏身体、暴力摇晃新生儿。

经过折腾,新生儿骨骼、大脑极其脆弱,还造成摇晃婴儿综合征,引发了脑出血。

更惨的是,婴儿后来发烧,送到医院后,医生检查到背部大片淤青,确诊多灶性脑出血、急性呼吸衰竭等,多项病症。

医生还查出中枢性协调障碍,发育迟缓。

事发后,候女士十分心疼孩子,精神几乎崩溃,找女护工辛某对质。

辛某一开始辩解,称只是情绪失控,只是几巴掌拍中了。

调取监控画面后,发现辛某并不是一次失手,而是长期持续性多次虐待婴儿,真相大白!

候女士起诉辛某,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48万余元,连同月子中心一起告了。

面对候女士的诉求,月子中心还要索要的多,只在前期垫付一万余元医疗费,拒绝家属高额赔偿诉求。

经审理,法庭认为辛某行为情节恶劣,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转为刑案侦查。

目前,这个婴儿已经3岁了,但是身体发育依然有问题,候女士希望做权威司法鉴定,继续追责!

聚焦整个事件,十几天的新生儿,大脑像豆腐一样,女护工直接暴力摇晃,很容易造成不可逆脑损伤,心太狠了,必然要为自己的恶劣行径付出代价。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月子中心护工接受委托看护新生儿,依法负有看护义务。

但是,女护工辛某多次拍打、掐捏、暴力摇晃婴儿,持续多次实施伤害,属于情节恶劣,构成本罪。

月子中心是其单位,如果管理失职,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司法鉴定确认,婴儿脑出血、脑损伤等重伤后果,直接由女护工辛某暴力行为造成,会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更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护工辛某直接实施暴力伤害,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女护工辛某是月子中心员工,在看护婴儿工作期间施暴,月子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长候女士可以同时起诉女护工辛某和月子中心,要求共同赔偿。

月子中心赔完钱之后,可以向女护工辛某追偿。

家属可主张:医疗费、长期康复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

新生儿遭受暴力虐待,留下永久性脑损伤,给孩子与父母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可以主张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