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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房主请人上门拆阳台护栏和换门窗,结果工人干活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人当场

山东烟台,房主请人上门拆阳台护栏和换门窗,结果工人干活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人当场没了。家属把房主告了,法院最后判房主担责5%,赔六万多块钱。

事情是这样的。房主孙某想改造家里阳台,要拆掉原来的护栏、换整套门窗。其实,像这种活在小区里很常见,最后孙某经小区业主介绍,联系了干门窗拆装的邓某。

在谈好价钱后,邓某就到孙某家里开工了。而在这整个施工过程中,孙某不参与,关于怎么拆、怎么做、怎么保护,全都是邓某自己安排。

可拆阳台护栏属于高空作业,风险大,按规矩作业的人都得有高空作业资质。可孙某没问邓某有没有这个证,也没核验过,只要对方能把活干完,就匆忙把这项工作交了出去。

然后,等邓某进到孙某家开始工作后,意外就发生了。邓某在阳台外面拆护栏,防护措施没做到位,作业中失足,直接从高楼上摔了下去。等被发现,人已经没有气息。

一条人命说没就没了。邓某的家人没法接受,把房主孙某告了,要求他对邓某的离世负责。

收到传票,孙某一肚子委屈。自己就是花钱请人干活,怎么干,安不安全都是工人自己的事,人又不是自己雇来长期上班的,出了事凭什么让住户负责?

一审认为,邓某常年干这种高空活,最清楚里面的危险,自己防护没做到位,是出事最主要的原因,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孙某作为房主,拆装阳台护栏属于高空作业,法律要求定作人得先核实作业的人有没有资质。

孙某没查邓某有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直接把高风险活交给个人干,属于选任上有过失。一审据此判孙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六万余元。

孙某不服,他说自己是普通老百姓,根本看不出谁有资质,谁没资质,也没有义务去查工人的证。不能把施工出事的责任都推给普通住户。

最后,二审在看过全部证据后,认为拆装高空护栏本身就有很高的安全风险。孙某作为定作人,应该尽到起码的审查义务,优先找有资质的主体来干这活。

他直接把高空作业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选任上的过失是实打实的。一审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5%责任,赔六万多,比例没有不当。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看到这个结果会犯嘀咕,家里简单装修,花钱找人做事,不是开公司,凭什么工人出了事还要赔钱?

其实,这里也是有依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和邓某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承揽关系,不是日常的雇佣劳务。承揽关系里,一般干活出了事,房主不用担责。例外就是房主自己有过错。

比如明知道是高空危险施工,还把活交给没有资质的人,就属于上面说的选任过错,就得按比例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放到这个案子里,邓某常年干高空活,最懂风险,自己没做好防护,对坠亡负绝大部分过错。正是依据这一条,法院才没让房主承担高额赔偿,只判了5%的次要责任。

其实,这个案子不是说要告诉所有人,家里找人干活出了事房主都得赔。而是它把责任边界给划清楚了。简单的上门换锁,刷墙这类低风险活,一般不要求资质。

但外墙、阳台护栏拆装、高层外墙安装这些高空作业,法律是有资质硬性要求的。虽然普通住户不一定看得懂各种资质证,但起码要有风险意识。

一旦遇到外墙、阳台护栏拆装这类高危活,优先找正规经营的店家,提前问清楚对方有没有高空作业条件。事前多一分审慎,才能事后少一分麻烦。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