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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9岁时不知道那叫什么,17岁时不敢说,31岁时终于开口。兰陵县检察院认定继父张耀盛涉嫌猥亵儿童罪,却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起诉。 这不是一个人的遭遇。这是所有童年性侵受害者在成年后走进司法机关时,大概率要面对的同一堵墙。我们在新闻里反复看到类似的结局:受害者终于鼓起勇气,法律说 ​

她9岁时不知道那叫什么,17岁时不敢说,31岁时终于开口。兰陵县检察院认定继父张耀盛涉嫌猥亵儿童罪,却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起诉。

这不是一个人的遭遇。这是所有童年性侵受害者在成年后走进司法机关时,大概率要面对的同一堵墙。我们在新闻里反复看到类似的结局:受害者终于鼓起勇气,法律说时间到了。

坦率说,追诉时效本身不是恶法。它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行使权力,也避免证据湮灭后误伤无辜。问题出在计算方式上。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套逻辑预设了一个前提:受害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并且有能力去报案。9岁的孩子不满足这个前提。她既不知道那叫强奸,也不知道该向谁开口。养母让她“将就将就”,亲生父母把她送走。在她本该被保护的年纪,所有出口都是关着的。

制度真正要面对的,是一个残酷的现实:未成年性侵受害者的沉默期,恰恰是追诉时效在跑的时段。等她们学会用成年人的语言说出“我被强奸了”,时效已经归零。

已经有地方在改。部分地区明确,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满20岁以前,不计入追诉权时效期间。方向是对的。童年性侵的创伤特性决定了受害者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完成“揭露”这个动作,制度不能假装这个事实不存在。

我们需要做的是,把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从“犯罪之日”改为“被害人成年之日”。我们还需要为因时效而无法追诉的历史案件,建立独立的证据评估机制,纳入创伤反应的鉴别标准,不再用“为什么没有及时反抗”来否定受害者的陈述。

张叙白染了粉色头发去报案。她说小时候最爱粉色,被侵害后不敢再碰。一个女孩用二十二年才走回自己最喜欢的颜色。法律不能让她再等第二个二十二年。9岁起被继父性侵成年追诉时效已过头部热点创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