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喜两重天!河南林州,大爷骑着电瓶车外出,不料撞上村民搭喜棚用的绳子,最终不治身亡。事后,李大爷的家人将婚礼主办方和搭喜棚的人都告上了法庭。
70岁的李大爷骑着电瓶车在乡间小道上行驶着,远远看到前面有一排大红的喜棚,李大爷还想着,有人家正在办喜事。
却不料,下一秒大爷就连人带电动车倒在了地上。这时,周围有人看见了这一幕,立刻惊慌失措地跑过来看大爷。
只见大爷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看起来伤得还挺严重的。他害怕极了,又连忙打电话把办喜事的主家给叫了过来。
办喜事的老郭听到出事以后,也慌慌张张地赶过来。今天他家有喜事,他一直在招待亲友来宾,忙得还没有停下来。
李大爷是撞上固定喜棚的绳子而受伤的,老郭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将大爷送进了医院,然后不幸的是,经过抢救,李大爷还是离开了人世。
老郭的心情一下子降到了谷底,本来今天为子女办喜事,他是非常开心的。但是出了这样的事情,他已经没有庆祝的心情了。
在办喜事之前,老郭花了3495元请来魏某帮忙搭喜棚以及担任婚庆司仪。然而魏某那个时候手上没有那么多的喜棚,于是就把搭喜棚的活转包给了郑某。
当老郭找到魏某的时候,魏某心里也是慌的不得了,因为这个喜棚不是他搭的,具体是什么情况,他也不太清楚。
老郭得知魏某将搭棚子的活又转包出去了,心里也是非常气愤。他大骂了魏某一通,早知道这样,他就不会找魏某来帮忙办喜事了。
李大爷这边他的家人为李大爷料理完后事以后,找到了老郭,魏某和郑某,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赔偿他们的损失。
对此,老郭和魏某都觉得自己非常无辜。老郭认为自己花钱把活包了出去,那么谁负责搭棚子的,谁就应该来负责任。
老郭还觉得自己倒霉死了,明明是大喜的日子,在办喜事却遇到这样子的事情,他应该去向魏某要求赔偿才对。
而魏某更是觉得自己实在无辜,因为他虽然接了这个搭棚子的活,但是因为他棚子不够,所以实际上他也没有搭,而是转给其他人了。郭某认为,应当由搭棚子的郑某来承担责任。
李大爷的家人见他们仨方都互相推卸责任,不想要负责,于是将他们仨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老郭、魏某和郑某三方都应当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仨个人在李大爷死亡一事中都存在过错。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0岁李大爷驾驶电动车,如果存在没有观察路面的情况、车速过快、未走规定车道等情形,那么,李大爷自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老郭家子女结婚是一件大喜事,但是不能因为办喜事就占用了道路,这样的做法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
正因为老郭家办喜事占用了道路,才会在道路上搭喜棚,最终导致李大爷因为双喜盆的绳子而身亡。因此,老郭对于李大爷的死亡应当要承担部分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郑某在接了魏某分给他的搭棚子工作以后,没有考虑到过路行人车子的交通安全问题,只用绳子捆扎,最终导致李大爷碰到绳子身亡,因此,郑某应当也要承担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虽然魏某一再辩称棚子不是他搭的,但是,在事发以后,东家老郭第一时间发语音消息给魏某,称他家搭的棚子撞死了人,要他赶紧来拆掉。
通过这条语音,就可以知道,魏某确实是老郭家搭棚子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这么搭的棚子最终导致李大爷死亡。魏某应当要承担次要责任。
婚礼主家老郭作为活动组织者和受益人,对活动场地安全负有整体管理责任。郭某作为服务提供方,对现场布置的安全性负有专业注意义务。
作为直接实施者邓某,对搭建位置、稳固性、警示设置负有直接施工的安全义务。
最终,法院判定李大爷自身应承担60%的责任;魏某、郑某、老郭三方一共承担40%的责任,具体分下来,魏某赔10%,郑某、郭某各赔15%,三人合计需要赔给李大爷家人22万多。
对于一审判决。魏某郑某和老郭都感到不服又提起诉讼,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非常清楚,判罚也非常得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案例来源:时速新闻2026.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