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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30岁离异女护士在岗突发脑出血,抢救10天后离世,留下年仅8岁儿子,人社局

贵州,30岁离异女护士在岗突发脑出血,抢救10天后离世,留下年仅8岁儿子,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母亲含泪哭诉:“女儿在医院干了8年,好好上班突然倒下,人没了,工伤还认定不了,留下8岁孩子怎么办?”。

事情发生在贵州遵义仁怀,这名护士今年30岁,是影像科的主管护师,离婚之后,她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家里的重担全压在她身上,在这家医院一干就是整整8年,平时业务能力很强,打针稳准,很多患者都夸她。

她工作强度不小,经常临时被叫回医院加班,熬夜、连轴转都是家常便饭,每年她都会按时参加体检,原本没有查出基础性大病。

8月4日下午两点半,她正在岗位上正常工作,突然间,一阵剧烈的头痛袭来,还伴随恶心呕吐,同事一看情况不对,立刻安排她做CT检查,结果出来,是脑室出血,情况十分凶险。

医院马上安排急诊抢救,当天下午4点推进手术室,做开颅手术,手术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才结束,手术后她一直躺在ICU里面,靠着仪器维持生命,家属心里焦急,第二天就提出想转院治疗,但是当时接诊医院评估之后,表示暂时不具备转院条件,只能继续就地救治。

就这样,一直熬到8月13日,院方才同意安排转院,8月14日清晨,120救护车把她送往重庆的大医院继续救治,可专家检查之后,给出了残酷的结论:已经脑死亡。

一家人悲痛万分,商量之后决定,用救护车把她送回老家,当晚7点,车子回到家门口,仅仅5分钟之后,她就停止了呼吸,从在岗位发病,到生命终止,整整10天。

好好的一个人,上班倒下,抢救10天没能救回来,她的母亲林女士,着手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老人本来想着,女儿是上班的时候突发疾病,属于在岗出事,至少能认定工伤,给年幼的外孙争取一份保障。

可9月17日,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理由很简单:突发疾病抢救,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时限,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拿到这份文书,林女士崩溃大哭,白发人送黑发人,女儿辛苦一辈子,独自带大孩子,人走了,工伤待遇还拿不到。

很多网友看到消息,争论不休,有人说,全力抢救有错吗?尽力救人反而不符合规定,看着太心酸,也有人说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认定要严格按法条执行。

【法律剖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划重点:这个48小时,是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算,不是发病时间。

这个案子里,护士确实是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突发脑出血,但是经过长达10天的抢救之后才死亡,远远超出了48小时的法定红线。

按照现行法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不是说人在岗位发病离世,就一定能认定工伤。

工伤分两种,一种是工作原因受到外力伤害,直接认定工伤,另外一种是突发自身疾病,想要视同工伤,就卡在这条48小时的硬性条件。

法律上还有一个维权途径:家属如果对这份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家属也可以尝试用“脑死亡标准”进行抗辩,但律师普遍认为,这条维权路径败诉风险比较大。

简单来说:本案人社局依法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想争取权益,只能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继续维权。

【写在最后】
从情理上来说,护士常年高强度工作,在岗突发重病,独自抚养孩子,一家人遭遇巨大灾难,大家都很同情,家属拼命抢救亲人,这是人之常情,谁也不会选择放弃救治。

但是法律有法律的标尺,48小时这条规定,初衷是区分工作诱发疾病和自身慢性疾病,只是现实里,就会出现这种情理和法条冲突的情况。

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虽然工伤这条路走不通,单位也可以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家属相应帮扶,尽量减轻这个单亲家庭留下的孩子和老人的生活压力。

这件事也提醒所有打工人,医护群体尤其辛苦,长期加班熬夜,一定要多留意身体信号,生命永远比工作重要。

素材来源:大风新闻、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