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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到医院输液,可输完后疼痛并未减轻,医生便安排他在留观室休

浙江,一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到医院输液,可输完后疼痛并未减轻,医生便安排他在留观室休息,岂料,半夜男子疼痛难忍,竟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直接自杀身亡!事后,家属向医院索赔86万,可医院认为他们是好意留男子休息,不应赔偿,而法院这样判!

49岁的张大哥是贵州人,他与妻子到浙江温州打工,平时身体还算不错,今年年初突然下腹部时常疼痛。

到医院去检查才发现输尿管有结石,经过几次治疗会有好转,但时常还是会发作。

就在今年1月一天的半夜12点,张大哥结石再次复发,疼痛难忍的他只得又到医院治疗。

医生先是给张大哥吊水输液,可张大哥感觉疼痛并没有减轻,甚至连路都走不了了。

考虑到已经是半夜,张大哥便向医院申请,希望今晚可以在医院留观室休息,明天也可以继续治疗

就这样,在护士的搀扶下,张大哥躺到了留观室的床上。

岂料,等到第二天清晨,当护士去查看张大哥时,眼前的一幕让她恐惧不已!

张大哥已经掉下床,脖子上挂着床头柜上的仪器电线,面色煞白,早已没了呼吸!

民警很快赶到,在调取留观室监控后发现,半夜里,张大哥疼得在床上打滚,最后实在是忍不住,便用床头柜的仪器电线缠绕脖子,从床上下坠,就这样窒息而亡!

民警给出了结论,张大哥死于自杀。

张大哥的妻子悲痛欲绝,她与张大哥有两个孩子,如今丈夫突然离世,令她难以接受,她认为张大哥哥的死与医院脱不了干系,要求医院赔偿86万余元。

张大哥的妻子认为医院有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丈夫生前生性乐观,并没有过轻生的念头,日常中也从未有过自伤自残行为,也就是说,这次自杀完全是疾病行为引起的。

二是医院治疗无效。妻子认为医院输液之后,张大哥的疾病根本没任何改善,疼痛依旧没有缓解,这也是张大哥自杀的直接原因。

三是医院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妻子认为,医院护士将张大哥留在留观室后就不管不顾,直到第二天才发现他身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应该说,妻子的诉求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患者安全负责,她认为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86万。

对此,医院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首先,医院认为诊疗已经结束,即便是说输液之后张大哥疼痛没有缓解,也不能说明他们的诊治行为与张大哥的死有因果关系。

医院的逻辑比较简单,治疗本身不是张大哥死亡的原因,他自身的疾病才是。

其次,医院人认为他们让张大哥留在留观室,并非治疗的一部分,而是好意施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的逻辑很明确,将张大哥留在留观室并非治疗的延续,而是应他的要求,好心给他提供一个休息的地方,不应承担安全管理上的风险。

医院的说法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有一定的限度和合理限度,通常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不包含预见、阻止成年人自主自杀的义务。

一审法院主要采纳了医院的大部分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哥妻子没有提供张大哥自杀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张大哥妻子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张大哥在医院留观室休息并非治疗的一部分,医院只对还在治疗过程中的病人进行24小时看管责任,而对于张大哥这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在此列。

一审法院还认为,张大哥疼痛难忍近一个小时都未向护士呼喊求助,其自杀是一种故意行为。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张大哥的死与医院无关,判决驳回其妻子的诉讼请求。

不过,张大哥妻子提出了上诉,她认为一审认定输完液诊疗就已经结束的认定有错误,而且即便是医院好意施惠也不能免除安全管理上的责任。

目前,二审法院还未宣判,大家对此案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