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30岁女护士正在上班,突然脑出血紧急抢救,当天做了开颅手术,第二天时,家属要转院,医院说不具备转院条件,10天后女子转院,专家诊断,女儿已经脑死亡了,家属悲痛欲绝,人社认为,女子抢救10天,不符合规定,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陈女士今年30,在医院影像科当护士,她一干8年,工作生活都很稳定。
她老家在农村,住的地方离医院三公里,她平时上班,开车或者坐公交车。
她离婚之后,带着8岁的儿子生活,本以为从此生活就会平静度过。
可没想到,8月4号那天,她跟平时一样上班,到了下午,突然就感觉不对劲了。
她趴在桌子上说头疼的厉害,还伴有呕吐,同事赶忙把她扶到了CT室拍片子。
做CT的时候她又吐了一次,人开始迷糊,喊她也不答应了。
等片子出来,同事们大吃一惊,陈女士脑出血了,情况危机,同事们赶忙送她到急诊科里。
很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诊断上写着,陈女士是自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脑疝。
下午4点左右,她被推进了手术室做开颅手术,这场手术持续了很久,一直到晚上11点,陈女士才被推了出来。
陈女士母亲林女士赶到了医院,她看到女儿,扑上去喊她,可陈女士昏迷不醒,怎么喊都没有反应。
家人查看了监控,陈女士弟弟发现,中午时候姐姐还好着,谁能想到下午就这样了。
监控里还显示,下午2点40,陈女士去了一次厕所,出来后继续到注射室工作。
但是,陈女士从厕所出来,到被推出CT室,中间这20分钟又发生了什么?
但是,医院说工作区没装监控,家里人无从知道,事发第二天时,家属要求转院,医院说陈女士的状态不具备转院条件。
到了八月十三号,医院说可以转了,8月14号清晨,陈女士被送到了另一家医院。
可专家一看,说已经脑死亡了,家人悲痛欲绝,找了辆救护车把人拉回了陈女士的老家。
母亲林女士伤心过度,哭晕过好几次,她舍不得女儿,把陈女士安葬在屋子左边一块地里。
女儿走了,还留下一个8岁的孩子。
可没想到,申请工伤时又出了问题,人社部门认定,陈女士的情况不符合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女士抢救了10天,已经超过了48小时,按照这条规定,人社部门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但母亲林女士接受不了,哭的就像泪人一样。
在林女士看来,女儿每年体检,身体一直好好的,没有基础病,就是工作太忙太累。
有时候晚上还被叫回去上班,从喊头痛到人没了,前后也就短短的10天。
林女士肝肠寸断,没了女儿,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个结果她无法接受。
这件事让人难受的地方在于,陈女士是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倒下的,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人社卡的是时间,48小时这个规定,本意是保障那些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来不及救或者很快就不行的职工,让他们家属能拿到工伤保险待遇。
但实际中,这个“48小时”有时候会变成一个冷冰冰的框框。
也就是说,病人倒下后,家属能说不救吗?坚持救,时间就超了。
如果不救,良心上过不去,感情上舍不得,陈女士的情况抢救了10天,从时间上看确实超了。
医学上,脑死亡就是人已经没了,不可逆了,后面的抢救只是在维持心跳和呼吸,全靠机器撑着。
但实践中,常以心跳停止为准,这就导致了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的患者,因为抢救超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陈佳佳在48小时内就已经被判定脑死亡,那后面的抢救天数就不应该算在抢救时间里。
最高检去年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里说了,不能因为家属坚持抢救、不愿意放弃,就用推后的死亡时间把工伤待遇给剥夺了,那等于是在惩罚亲情。
但最高检抗诉之后,最终还是被认定了工伤
陈女士的情况有相似之处,都是人已经不行了,还在坚持救人,最后就导致时间超了。
陈女士家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走法律程序维护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