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一已婚男交往小16岁的女子,随后为其出资67万买车买房,但是两人交往之后,已婚男和妻子离了婚,结果情人也和男子分了手,男子不甘心这笔钱打了水漂,于是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退还,一审法院判决退还70%,女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
据悉,47岁的男子吴某认识了31岁的女子谷某,此时的吴某已经已婚已育,但是面对着比自己小16岁的谷某,吴某还是心动了。
随后,吴某便开始追求起谷某,先后出资67万元,给谷某买车买房,为此,谷某也做起了吴某的情人,两人就这样走在了一起。
此后,吴某和妻子离了婚,离婚之后,吴某也和谷某分了手,但是吴某认为,既然分了手,那么给谷某这些财产也应该退还,于是,吴某将谷某诉至法院,要求谷某退还这笔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给谷某这些钱财,目的是为了将来和谷某结婚生活在一起,所以,应当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吴某赠与的目的现在没办法实现,所以,谷某应当退还这笔钱,考虑到公序良俗以及双方过错,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退还70%,即退还47万余元。
不过,谷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应当直接驳回吴某的诉求。
其实,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谷某转了这么多钱,并不能说明吴某是为了和谷某结婚,因此此时的吴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此时如果是为了和谷某结婚,那么就是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行为。
而且,吴某向谷某转了这些钱财,其实属于吴某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吴某将这些财产转移给了第三者,显然侵犯了吴某合法妻子对于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据此,吴某妻子是有权提起撤销或者确认赠与无效之诉的。
而且,吴某妻子一旦起诉,法院也会支持吴某妻子的主张,即要求谷某退还67万的财产,退一步讲,就算法院不能支持全部,至少也会支持33万余元的退款要求。
现在吴某以赠与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谷某退还,其实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很简单,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转给谷某得钱财,属于侵犯了吴某妻子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吴某想要和谷某结婚,因此此事吴某也没有办法和谷某结为夫妻。
所以,正常情况下,吴某赠与的行为,即不能解释为彩礼,也不能解释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只能解释为侵犯吴某妻子关于共同财产支配的违法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系基于不法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即和谷某保持不当关系,那么,吴某是无权要求谷某退还这笔钱的,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直接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其实,这笔钱不是不能要,只是主体不同,如果是吴某的前妻,是可以起诉要求的,就好比之前某经济学家起诉空姐,也是一样的道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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