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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法院,监委还得管吗?——该配合的,一样不能少 有人觉得,监委把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就“完事”了。剩下的,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 其实不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监委仍负有配合义务,而且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在案件

案件到了法院,监委还得管吗?——该配合的,一样不能少
有人觉得,监委把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就“完事”了。剩下的,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
其实不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监委仍负有配合义务,而且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书面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补正、解释,或者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监察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要求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为什么还要配合?
因为证据是监委收集的,案件质量监委有责任。到了法庭上,证据要经得起质证。检察院发现证据有缺口,需要补充、补正、解释,监委最清楚来龙去脉,配合是分内之事。
★不能提供怎么办?
不能“装没听见”,也不能口头敷衍。必须书面说明情况,讲清楚为什么提供不了。这是对法庭负责,也是对当事人负责。
★法院要求调查人员出庭呢?
如果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要求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监委也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过程合法,既是履行义务,也是接受监督。
移送起诉不等于“一移了之”。该补充的补充,该说明的说明,该出庭的出庭——监委配合到位,案件才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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