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是养牛大户,贷款20万买的16头牛全部死了。他本以为是意外,又贷款20万购入十几头牛,结果牛再次全部死亡。这时他才察觉不对劲,果断报警,怀疑有人恶意使坏。民警检测发现,牛的体内确实含有剧毒,随即立案侦查。但案件历经九个月,始终没有查到嫌疑人。相关部门看林某生活困难,为他申请了5万元补助。可这点钱终究是杯水车薪,背负的40万贷款加上利息,让他彻底陷入困境。
林某擅长养牛,前些年也靠养殖业赚了不少钱。后来他想扩大养殖规模、增加收入,于是贷款20万,购入16头牛精心饲养。
牛在他的悉心照料下,一天比一天强壮,眼看就要出栏盈利。可突然有一天,一头牛无缘无故倒地不起。
林某赶紧找来兽医诊治,还没来得及治好第一头牛,剩下的牛就接二连三相继倒下。
最终16头牛无一存活,始终查不出死亡原因。
林某误以为是自己的饲养技术不到位,没有多想人为因素。他开始翻阅养殖书籍、请教专业人士,精进养殖技术。
不顾家人的反对,他再次贷款20万,购入十几头小牛犊。
他心里暗暗下定决心,不把养殖事业做成功,绝不放弃。
家人拗不过他,也选择支持,一家人齐心协力,精心照料这批小牛犊。
养殖初期,小牛长势喜人,一切都十分顺利。
林某觉得自己改良了养殖方案,这批小牛一定可以顺利出栏、获得高收益。
可蹊跷的事情再次发生,临近出栏时,所有的牛又接连离奇死亡。
一向积极乐观的林某彻底扛不住了,瞬间崩溃泄气,整日卧床消沉。
他百思不得其解,第一次出事或许可以归咎于经验不足,但这一次,他倾尽心力、运用专业技术精心喂养,喂养方式绝对没有问题。
这时他突然醒悟,两次大批牛死亡,根本不是意外,大概率是有人恶意投毒使坏。
想到这里,他立刻报警,希望警方能查出幕后黑手。
民警了解完整经过后,也觉得两批牛接连莫名死亡疑点重重,随即对死牛进行检测,果然在牛的体内查出了剧毒。
检测结果印证了林某的猜测,只要抓到嫌疑人,自己所有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包括第一批死亡的16头牛。
林某满心期待警方破案,可养殖场地空旷、没有监控设备,线索严重不足。案件侦查九个月,依旧没有找到嫌疑人。
林某从满怀希望跌入彻底绝望,整日郁郁寡欢。原本盼着凶手归案、挽回40万损失,如今所有债务只能自己承担。
高额的40万贷款加上逾期利息,巨大的经济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
村干部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十分同情林某的遭遇,主动帮他申请了5万元困难补助。
虽然5万块只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填补巨额债务,但这份善意让他感受到了温暖。
林某表示,他依旧期盼警方能够早日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自己也不会彻底放弃,会重新振作,不辜负所有关心帮助自己的人。
很多人会疑惑,明明已经查出牛是中毒身亡,为什么九个月了还抓不到凶手?这就要结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依靠推测。
本案虽然确定牛死于人为投毒,但养殖区域开阔,缺少监控、目击证人。
即便我们在情理上知道有人作案,可如果没有完整证据链锁定是谁投毒,法律上就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
怀疑不等于证据,这就是本案久侦未破的核心原因。
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也要防止冤枉无辜,宁可暂时放掉疑犯,也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随意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后续找到投毒者,往牲畜饮水或者饲料中投毒,造成四十余万元财产损失,已经属于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林某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全额赔偿财产损失。
但在嫌疑人落网之前,侵权主体无法确定,损失只能由林某先行承担。
困难补助只是民政层面的人文帮扶,不属于侵权赔偿。
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但财产权的救济,必须建立在找到侵权人的基础之上。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