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晚上倍感寂寞,迷上了浏览不良视频,看过之后还保存到手机上,一对一免费私发给哥们,一起欣赏。五年下来,他一共发出去153部。本以为这只是朋友间的闲聊,无伤大雅,谁知,民警意外揪出此事,一口咬定这是犯罪。男子顿时懵了,自己没收钱,也没公开扩散,怎么就犯法了?
那153部视频,是他五年里一部一部攒出来的,也是他一部一部把自己送进去的。
廖某从2020年8月开始,在鄂州华容区居住工作期间,用微信向李某等多名朋友发送淫秽视频,前后加起来153部。他没收费,没上传外网,甚至觉得自己只是在“分享”。直到2025年7月,民警在处置一起纠纷时,向廖某核实情况,翻他手机时发现了大量发送淫秽视频的聊天记录。这个案子才从一部手机里被揪了出来。
“私聊也算传播”这五个字,是整件事最扎心的认知盲区。
廖某后来跟检察官说:“我发送的‘小视频’只是想着给朋友看看,并没有收钱,如果早知道是违法,肯定不会这么干。” 这话听着实在,可法律不认“不知道”。微信私聊,在法律上属于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朋友之间发,接收者是“特定对象”,可“特定对象”发到一定数量,照样踩线。
数量这道门槛,法律划在了40部。
2004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写得很清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标准二倍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牟利罪的门槛是视频文件20个以上,翻一倍就是40个。廖某发了153部,超了将近四倍。
“传播”这个词,在刑法里的定义比日常理解宽得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你“公开散布”。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发送淫秽信息,都算“传播”。点对点私聊,只要数量到了,就是传播行为。承办检察官的原话是:“私聊也可以构成传播行为,不牟利不等于没犯罪。”
廖某不是第一个栽在这条线上的人。
玉门市检察院办过一个案子,马某甲通过微信向两个人发送了57部淫秽视频,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河北桃城区法院一天判过两起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四个人全获刑。这些人都有一个共同点:不牟利,觉得“只是给朋友看看”。
法院最后判了廖某管制八个月。
管制是刑法主刑里最轻的一档,不关押,交由社区矫正。廖某认罪认罚,法院结合这个情节给了从轻。可“管制”两个字写进判决书的那一刻,他的档案上就多了一条刑事犯罪记录。一个五年的习惯,换来一个跟一辈子的案底。
朋友之间私发淫秽视频,到底怎么界定罪与非罪,法律界一直有讨论。
2004年司法解释刚出台时,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访谈里说过一句话:“传播,私下之间就不叫传播,传播必定是在一定的范围。” 当时他举的例子是朋友之间发一点低俗东西互相调侃,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不健康的东西全纳入打击范围。可这个说法是2004年的语境,当时的传播方式跟现在完全不一样。
后来的司法实践,把“传播”的边界往“数量”上收紧了。
点对点私聊,接收者只有几个人,如果人数少、数量少,可能不构成犯罪。可一旦数量超过40部,哪怕接收者只有两三个朋友,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逻辑在实务中逐渐成了主流。廖某的153部,不管发给几个人,数量本身就已经越过了刑事门槛。
“给朋友看看”这个心态,是整件事里最普遍也最危险的东西。
很多人觉得,我跟朋友之间的事,关起门来的事,法律管不着。可互联网没有“关起门”。微信服务器上过一遍的东西,就不是纯粹的私域了。每一次发送,都是一次传播行为。检察官提醒的那句话值得抄下来:“每一次指尖的转发,都是在扩大有害信息的传播半径。”
廖某的案子被公开出来当普法案例,目的不是吓人。
是告诉所有人,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定义,跟日常语言里的“传播”不是一回事。日常聊天说“我就发给他一个人”,法律看的是“你发了,发了多少,用的是什么工具”。微信是即时通信软件,司法解释点名了这类工具,点名的意思就是:用这个发,就算传播。
信息来源:参考极目新闻2026年9月18日发布的《男子通过微信私聊向朋友发送153部淫秽视频,被判管制8个月》报道,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