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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很荒唐,想把孩子户口迁到大城市,大胆地走捷径,花10万元找陌生男子假

深圳,一女子很荒唐,想把孩子户口迁到大城市,大胆地走捷径,花10万元找陌生男子假结婚,双方承诺三年到期再离婚,没成想仅过两年男子就不干了,闹着要离婚,搞得女子事没办成还惹一身官司,得不偿失! 因为女子不想离婚,男子就把女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同意离婚,但转出去的钱还需另行起诉!

(来源:九派新闻9月24日报道)

董女士是外地人,独自带着孩子在深圳打拼,生活还算过得去,除了工作,就是全身心爱着孩子。

她认为大城市生活条件好,也想在这里长期发展,不愿意漂泊,就打算落根深圳。

当然,她首先想的是孩子的户口,只要孩子能落户这里,上学、就业都有好的待遇,未来一片光明,自己也跟着享福。

可是让孩子落户此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条件达不到要求,想也没办法。

为了实现这个愿望,董女士就想出了一个损招,打算找个陌生男子假结婚。

于是,她就开始找人,有个周先生愿意配合她完成这个心愿,助她一臂之力。

两个人谈的过程中,私下口头约定,给10万元报酬,配合三年,一切都不是问题。

也就是说,等三年满了,孩子的户口落到深圳后,任务完成,就离婚散伙。

实际上,这只是一场交易,两个人并不住在一起,只履行约定任务。

2023年,董女士和周先生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董女士妹妹先转了周先生5万元,另一半钱还未支付。

在转账页面留了备注,写的是“借款”的字样,周先生就这样收了对方的钱。

到了2025年,即过了两年,周先生不知是因为什么,不愿意帮董女士了。

从此,周先生没有继续配合董女士的孩子落户事宜,董女士也不放过她。

周先生为了尽快把这个不符合常理的结婚离掉,就向法庭起诉董女士。

在法庭上,董女士还不知悔改,竟然不同意离婚,还指责对方说话不算数。

因为事情失败了,她还讨要5万元“借款”,一分钱都不想支付周先生。

经审理,法庭认为两个人的结婚本质是金钱交易,把婚姻当成落户工具,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不难看出,董女士和周先生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没住一起,就算女子不同意离婚,法庭依然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5万元钱款纠纷不属于离婚案件审理范围,董女士还需要另行起诉处理。

事实上,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结婚”的说法,只要登记领证,就是真实有效的婚姻关系。

任何人私下签订的给钱落户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董女士花钱落户,事没办成,还惹一身官司,真的是令人唏嘘!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是人身关系,不能拿来交易。

董女士和周先生约定“付10万换结婚落户”,完全属于把婚姻商品化,违背了公序良俗,此交易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事件中,两人口头约定的“假结婚、落户协议”自始无效。

周先生不能依据协议索要剩余5万元尾款,周女士也不能拿着这个协议,强制对方必须配合落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自愿,但自愿不等于可以交易婚姻。

董女士和周先生以金钱换取婚姻登记、落户资格,不属于法律鼓励的婚姻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确立婚姻关系。

只要董女士和周先生领了结婚证,法律上就是夫妻。

哪怕双方说好只是“走个形式落户”,婚姻存续期间会产生真实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周先生婚前无感情、婚后从未共同生活,结婚目的只是落户交易,属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许离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