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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山,男子买了一架无人机来玩,结果接到民警来电,说他买的无人机属于违规破解机

湖南衡山,男子买了一架无人机来玩,结果接到民警来电,说他买的无人机属于违规破解机型,要上交!男子在外无法配合,揪心不已,不料民警直接上门拿走了无人机,并说是家属同意委托保管,后面可以领回销毁。男子不解,私人物品凭什么被拿!明明店家还在卖同款机型,为什么偏偏是自己的违规了?

据悉,廖先生是在老家时买的这架无人机。

当时廖先生是也是一时兴起,想买来玩。后来没多久,他就离开老家,去外地打工了。

自然而然,无人机一直放在老家房子里,并没人使用。

后来有一天,廖先生突然接到了老家民警的来电。廖先生当时还在想,是不是家里出了什么事?于是连忙接通电话。

结果对方在确认廖先生基本信息后,询问起廖先生是否买过一架无人机,接着告知廖先生,他买的那架无人机属于违规破解机型,要上交!

这可把廖先生弄得云里雾里的,当时自己买的时候也没有显示是什么破解版机型啊?

然而此时的廖先生身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去,所以并没有弄清到底是什么情况。

对方那边呢,得知廖先生不在老家,于是没多久就亲自上门了。

他们找到廖先生家属,说明了情况,然后在老人的协助下取走了廖先生购买的无人机。

事后,廖先生得知了这个消息,他纳闷不已。

为了弄清楚情况,廖先生立即查询了当时购买无人机的店铺,并询问了店主。

然而廖先生得知,店主家这款机型仍然在卖,而且还卖得好好的!

这下,廖先生心里有些不舒服了。廖先生认为,既然是违规破解版的无人机,应当不该卖才是!

既然有人开店在卖,自己有需求,买了后如何又不行了?又是违规的了?

并且,对方没经过自己同意,趁他不在家时,平白无故就拿走了无人机,这太不合常理了!

于是廖先生对流程提出质疑,他想弄清楚具体状况。

不料此时民警却告诉廖先生,不是他们强制性收走的,这也不存在没收,是廖先生的家属委托他们临时代为保管的。

然而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让廖先生信服,他隐约觉得前后矛盾。于是廖先生接着问,自己回来了能不能领回去。

对此,对方明确表示廖先生回家后可以领回,不过即便他本人来领了,也是要当场销毁的!

真是一头雾水!这下,廖先生就更不解了。

无奈廖先生本人尚在外地,无法赶回老家,这事也就搁置了。截止目前也没有后续处理结果。

那我们究竟要如何看待此事呢?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民用无人机必须实名登记,具备识别广播、飞行留痕(信息上传监管平台)功能,禁止篡改设备安全功能(如破解禁飞区、屏蔽实名登记和飞行记录)。

就此事而言,先不论无人机是属于哪个类型,只要是没有达到上诉要求,或者不具备使用条件,都可以认定为是违法违规。

当然,廖先生究竟实名登记或者达到使用条件与否,我们不得而知。

不过,既然被认定为违法破解版机型,肯定有潜在风险存在。

只是直接上门扣押或者称之为收取,没有出具扣押文书与清单这一点令人疑惑,这到底合乎流程吗?

事实上,如果真如所言,对方系廖先生家属同意“代为暂时保管”的前提下取走,且全程又有执法记录的话,程序上并无不妥。

根据《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的违法违规设备,依法享有扣押、暂扣的行政强制权,作为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

况且此事中民警明确表示,他们不是强制没收,后期廖先生是可以来领取的。

这样一来,既不存在私闯民宅,也没有非法没收,程序也基本符合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

不过严格来讲,还是需手续完备,出具正式文书、清单等,并完整告知廖先生。

当然,如果无人机后期果真按要求被销毁了,廖先生也不是没有维权的方向。

既然此款无人机被认定为违规破译版机型,按理说店主是不能继续卖出去的。可店主卖给廖先生了。

廖先生呢,被告知无人机是违规的,要上交,要销毁!最终,廖先生遭受损失。

对此,廖先生可就买卖纠纷,依法向店主主张退款及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只是这件事确实让人十分不解,现在的店主仍然在卖同款机子。依理来说,该款无人机应当是合规合法的。

可廖先生买到手的无人机却被认定为违规破译版机型,这究竟是廖先生后续的行为存在违规破译,还是店主隐瞒了什么?又或者是其他什么环节出现了问题?

那么您如何看待此事?素材源于:海报新闻2026.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