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坑太深了!湖北黄石,男子家里赶上棚户区改造,拿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又东拼西凑交了全款,签了合同,领了钥匙。房子是给孩子预备的婚房,不急着住,没装修就一直空着。6年时间里他偶尔路过,从外边看着房已子没有异样。直到2021年10月,想着孩子婚事将近,想看房子装修,钥匙打门一开,眼前的一幕让他愣住了,屋里摆着沙发、电视、锅碗瓢盆,阳台上还晾着衣服。一个陌生人问他找谁,他退到楼道,把合同翻出来看了又看,上面的名字明明是自己,可对方掏出的合同,签订日期竟比他早2年。男子这才明白,是被开发商坑了。
2011年,万先生住的某村搞棚户区改造,当地跟开发商协调,留了一批专项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
这些房子定向卖给被征收的原村民,价格政 府定,流程政 府管。
万某就是被征收的村民之一,他递材料、等审核,最终完全符合条件。
2015年,他跟征收部门签了搬迁协议,又签了选房确认单,选中那套房子。
后边又跟开发商签购房合同,办交房手续,终于领了全套钥匙,心里总算踏实下来。
这套房子,家里准备留给孩子作为婚房,万先生把钥匙收好,想着孩子的婚事还没定下来,先不装修,等孩子定了日子再说。
这一等,就是6年,平日里,他并没有经常去房子里看一看。
只是偶尔经过的时候,从外面看一下房子,他认为钥匙在自己手里,总出不了错。
直到2021年10月,儿子的婚事总终于有了着落,他们也准备着手装修房子了。
万先生去看房,用自己的房门钥匙打开门,当时的场面,让他震惊得在原地愣住了。
自家的房子里住了人,里面所有的生活物品一应俱全,看样子已经住了很久了。
开始他以为自己走错了,可门牌号没错,合同上的房号也没错。
万先生拿着合同问对方是谁,对方却问他,你找谁?
随后对方也掏出1份合同,2份合同,1个房号,两人都是房主。
万某这才明白,开发商这是故意把房子卖了2次。
那会儿房子还没竣工,2份合同都没办网签备案。
他找开发商,找住进去的方某,找相关部门,协商来协商去,都没结果。
他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并要求方某腾退。
法院一查,事情更清楚了,早在2019年,方某经人介绍,向开发商金某公司买了这套房。
合同上写单价2912元每平方米,总房款24万元。
方某向介绍人转了32万元,其中8万元被当作防水、网络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钱付了,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他,方某装修、入住,一住就是几年。
法院认为,万某跟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合法有效。
开发商明知房子已经卖给万某,还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方某。
所以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更关键的是,开发商和方某,故意把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到2013年。
这不就是恶意串通吗?
法院认定方某这份合同无效,他无权占有房屋,妨害了万某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必须腾退。
2024年2月,法院依法强制腾退,房子交到原房主万某手里。
不料,方某起诉到法院,说自己装修还花了不少钱,万某坐享其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补偿。
强占房子,还要求别人赔装修费,这不是笑话你吗?
万某立马反诉,方某非法占用4年,要求拆除装修、恢复原状,赔偿工资损失、律师费、房屋占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装修是他自己愿意的。
房子本来就是万某的,他的装修,并不一定符合原房主的要求,哪来的获益?
方某反而是明知无权占有,装修有主观恶意,构成强迫得利,还妨害原房主占有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462条,不动产被侵占妨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并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根据本小区的租房价格,酌定占用费5.34万元,由方某赔偿给万先生。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合伙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这个行为法律不认。
开发商明知房子已经卖给了万某,还和方某签合同,方某明知自己没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还配合倒签合同日期。
2人1个想多卖钱,1个想低价占房。
他们损害的是万某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份合同无效,方某就没有合法占房的依据。
他住进去,就是无权占有。既然无权占有,装修花再多钱,也不能强迫万某买单,占用费也得付。
方某上诉后,二审围绕占用费具体金额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和解。
法律不保护恶意串通,想钻空子的人,最后可能空子钻了自己。
最终,法院强制腾退,房屋回到万某手里。
方某不仅支付了5.34万元占用费,装修的钱也没拿到。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别轻信内部指标、低价房源,更别配合倒签合同、规避审查。
买房走正路,才住得安稳,想占便宜,可能占来一堆麻烦。
法律不会帮违法的人赚钱,也不让老实人吃亏。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长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