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块买了个摆设?广西南宁,一男子买下二手叠墅,附带1个车位,车位在负1层紧挨着墙,车倒进去,右侧轮胎压线,左侧车门只能开条缝,人只能从副驾位钻出来。他花了10万元,本想停车方便,结果车位成了摆设。他找售楼部,找开发商,想换或者退,不料竟被各方踢起了皮球至今没解决。
今年9月,余先生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二手叠墅。
房子带1个车位,在负1层,
这地方一共被划了3个停车位,余先生车位的一侧紧贴着一堵墙。
收房时,他被房东告知旁边有墙,他认为车位都是规划好的,停车肯定没问题,当时没太在意。
最近他给房子装修,去自家车位停车,不料车倒进去后,右侧车轮压到车位线。
左侧驾驶位车门只能微微打开。
就算他侧着身子也难下车,他真不相信还有这样的停车位,别说见过了,听都没听说过。
他拿来尺子去量,区域总宽7.17米,每个车位宽2.39米。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车位最小划线尺寸宽度为2.4米。
而这就是他花了10万买下的车位,只能看看,却不能停车。
如果停车,他每天需要从副驾驶爬出来。
他把这个情况向售楼部反映,希望退或者换。
谁知对方理都不理这个茬,根本没人回应。
再看原买卖合同附件提示,车位旁有小于300毫米距离的墙体,可能导致停车、开门不便。
余先生觉得,那可不是不便,实际上车位是紧贴墙体的。
房子都买了,是要长期住下去的,所以停车位是刚需,不解决这个问题,后患无穷。
余先生又找到开发商某有限公司,可同样没有结果。
实在无奈之下,余先生拨打媒体热线求助。
9月24日,记者去走访。
记者果然发现,车辆倒入后,右侧车轮压线,左侧车门仅能微微打,驾驶员侧身也下不来车。
为了求证,记者实地测量,停车区域总宽7.17米,每个车位宽2.39米,规范规定最小划线尺寸宽度为2.4米。
记者找到售楼部想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说采访要预约,记者表明来意,对方说负责人不接受采访。
记者又到开发商公司办公点,那儿玻璃门紧闭,里面明显有人员活动声音,记者按门铃无人应答。
门卫说,已电话请示领导,领导说了不会接受采访,让记者赶紧离开。
他们又找到原房主,曾先生说,买房子和车位后,他一直未验收,当时开发商将车位和房屋捆绑销售,说是配套。
他说,当时只关注房子,因为用不到并未选车位,只与开发商签了车位买卖合同。
现在才发现合同附件里对车位问题做了提示:1055号车位离墙体小于300毫米。
车位不能使用,他也感到诧异,但他也没任何办法。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1.5条:小型机动车与墙体之间横向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6米。
余先生购买的车位与墙体距离不足300毫米,明显不符合规范。
车辆停放后车门无法正常开启,也就是说,车位根本不具备正常使用的功能。
开发商意在在合同里写明瑕疵,试图免除后续不能开门、使用不便的违约责任。
但告知不等于车位符合国 家工程规范,就算合同附件有约定和提示,如果车位尺寸违反强制规范,购买人依然可以主张车位无法正常使用。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的行为让合同的目的达不到,就可以要求解除。
本案中车位是用来停车的,停完车人要能下来。
车门打不开,人下不来,那这个车位就失去了基本功能,还有啥用?
余先生花10万元买车位,买的是停车方便,不是买来玩的。
车位线紧贴墙体,距离不足300毫米,远低于规范要求的0.6米,这属于车位本身不符合使用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相对原则,余先生也可以向原业主主张解除车位合同,退还车位款。
解除合同后,原业主再以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车位款。
开发商虽然在合同附件里提示了墙体距离近,但提示不等于免责。
就像卖房子告诉业主屋顶漏水,不等于漏水就合法。
国 家规范是底线,违反了就是违反了,余先生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合法合规。
目前的情况是,开发商不接受采访,不管是推诿也好,扯皮也好,余先生退换车位仍未果。
法律人士建议,余先生可先固定证据,包括现场录像、卷尺测量记录、拍照保存车位图纸、沟通记录(售楼处、开发商推诿聊天/录音)。
可以向住建部门、12345热线投诉,申请行政介入调解。
调解无果,起诉主张解除车位买卖合同,要求退10万元车位款、赔偿相关损失。
这也提醒买车位的业主们,买之前别看一眼就走,最好实地量一量,看看宽度和距离。
另外遇到问题,留好合同和证据,到时候有话说,就算打官司也有把握。
目前余先生的事还在处理中。
对花10万买这样的车位,您觉得房主该怎么办?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