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吴汝纶受日本“国语”概念启发,最早提出“普通话”一词。1909年,江谦正式提议将“官话”改称“普通话”。
民国时期称“国语”,1913年读音统一会确定国音,1924年改以北京语音为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正式确定“普通话”名称及标准: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确立其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律地位。
因此,普通话的官方地位,是清末倡议、民国奠基、新中国确立并立法保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