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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失败!辽宁朝阳,47岁男子婚内和一个比自己小16岁的女子搞在一起,交往期间,

白嫖失败!辽宁朝阳,47岁男子婚内和一个比自己小16岁的女子搞在一起,交往期间,为了讨好对方,买房、买车、承担装修及日常开销,前后累计花费超过67万元。男子以为自己离婚后就能和女子结婚,没成想两人最终闹到分手。男子又觉得人财两空太亏了,把女子起诉到法庭,试图要回此前所有花费。然而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9年,47岁的吴某和31岁的谷某相识。

那时候吴某还是个有妇之夫,可婚姻生活早就过得像左手摸右手。

和谷某认识后,转头就和年轻漂亮的谷某看对了眼,两人偷摸开始了婚外恋情。

两人刚热恋了没几个月,谷某就琢磨着给自己安个家,看房买房一条龙搞定。

最后房产证上大大方方只写了自己的名字。

当时两人正打的火热,吴某为了讨谷某欢心,主动交了房子的首付和其他费用。

房子的大部分花费算下来,吴某总共花了38.28万。

后来谷某又看上了一辆奔驰,天天在吴某耳边念叨,这车开出去有面儿。

吴某哪受得了谷某撒娇,当即跑前跑后忙开了,购车定金、首付款掏得一点不含糊。

连车险、购置税这些零碎费用都一并给交了,全程没让谷某操一点心。

之后他还专门记住了谷某还车贷的银行卡号,定时定点往里打钱,这车从买到养的所有花费加起来,一共又花了17.42万。

只不过后来两人闹矛盾的时候,谷某已经把这辆车转手卖给别人了。

2020年8月,谷某找了装修公司,给新买的房子装修,装修费合同价是7万。

吴某先是给谷某转了2.5万,说是用来付装修首付。

之后又分两次给装修公司负责人转了4.4万,但他备注了是装修预付款。

从2020年10月到2021年4月,吴某陆陆续续给谷某转钱。

有的是用来买家电,有的是给谷某平时买日用品,这部分加起来有5.1万。

房子装修加日常开销这些,吴某心甘情愿的掏了12万。

算下来买房、买车、装修加日常花费,吴某前前后后给谷某花了67.7万。

这边给小女友花钱花得风生水起,那边吴某早就看家里的原配不顺眼了。

2021年,他干脆主动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原配吴女士离婚,

一审法院判了准许两人离婚,吴女士咽不下这口气,拿着吴某出轨的证据就提起了上诉。

谁知二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上诉,维持了离婚的原判。

吴某离完婚之后,彻底恢复了单身,那叫一个神清气爽。

他满心欢喜地继续和谷某交往,连婚礼要办成什么风格、彩礼给多少都在心里盘算好了,就等着挑个好日子领证结婚。

谁知好事多磨,2024年6月,两人因为琐事闹了很大的矛盾。

谷某也是个干脆人,直接给吴某摊牌:以后咱俩桥归桥路归路,恋爱肯定是不谈了,结婚更是想都别想,两人正式分手。

吴某这下彻底傻了眼,婚离了,“真爱”也跑了,回头一想,自己前后为谷某花了67万多。

他越想越不甘心,觉得自己之前花的那么多钱都打了水漂。

当时给谷某花这些钱,都是奔着结婚去的,现在婚结不成,钱就得还回来。

于是他整理了所有的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直接把谷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她返还67.7万。

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认为,吴某给谷某花的这些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现在两人没结成婚,赠与的条件没达成,谷某确实应该还钱。

但法院也考虑到,吴某刚开始和谷某交往的时候,还没和原配离婚。

这种婚内和他人交往的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两个人都有过错。

所以最后酌定谷某按照70%的比例返还给吴某47.4万。

谷某拿到一审判决之后不服,觉得自己不该还这个钱,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吴某觉得,给了对方钱最后没结婚,钱就得退回来,其实不是这样的。

首先得看给钱的前提是不是合法,吴某是在没离婚的时候给谷某花的钱。

他本身对婚姻就不忠诚,给谷某钱也是为了维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这种行为本来就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基于不法目的的赠与行为,要是支持吴某把钱要回去,等于变相认可了这种行为。

等于说一个人婚内出 轨给第三方花钱,分手了还能把钱要回来,这显然不符合普遍的是非观念。

所以吴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本身的行为就不合法,自然没有权利要求返还这些财产。

最终,中院在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等于说吴某之前花出去的67.7万,一分钱都要不回来了。

其实这个结果也给很多人提了醒,不管是谈恋爱还是处理婚姻关系,首先得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要是抱着不正当的目的去付出财产,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法律也不会站在你这边。

婚姻里的忠诚是底线,婚内出轨转移财产给他人,本身就是对原配的不负责。

最后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