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9岁开始被继父性侵,持续了8年。31岁才报警。检察院说:超过诉讼时效了…
山东省兰陵县,张叙白出生时,因为是女孩,被亲生父母送养。
1岁时,第一任养父意外去世。母亲改嫁。她跟着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
从9岁开始,继父性侵了她。
持续了8年。 从9岁到17岁。一个女孩从童年到少年的全部时光,被一个应该保护她的人,反复侵害。
她31岁才报警。
距离最后一次侵害,过去了14年。 距离第一次侵害,过去了22年。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说:追诉时效,为什么成了她面前的一堵墙?
第一层:追诉时效的基本规则——刑期决定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罪越重,时效越长。
第二层:强奸罪的追诉时效,取决于案发时适用的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普通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对应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
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案发时间越早,适用的法律越旧,法定刑可能越低,追诉时效就越短。
本案中,张叙白9岁开始被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之前,相关罪名的法定刑和追诉时效,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如果侵害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猥亵儿童,而当时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五年,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这里成为了一道无法跨越的墙。 犯罪行为发生时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因后来法律修改而延长。旧法规定的时效更短,就适用旧法的时效。
第三层:为什么“31岁报警”会超过时效?
关键在于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性侵行为是连续状态(多次、持续),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侵害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假设她17岁时继父停止了侵害,那么追诉时效从17岁那年开始计算。
但问题在于:案发时适用的旧法,法定刑可能更低,时效可能更短。
如果适用的是十五年时效(普通强奸罪),从17岁起算,到32岁超过时效。她31岁报警,理论上还在时效内。
但如果侵害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猥亵儿童,而当时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五年,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从17岁起算,到22岁就超过时效了。她31岁报警,远远超过了。
本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在检察机关的认定中,适用的追诉时效已经届满。可能是适用了较短的时效,可能是认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在更早的时间点,也可能是证据问题导致无法认定更重的罪名。
第四层:不起诉决定,不等于“没有发生”。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这个决定的法律含义是:从程序上,无法再追究继父的刑事责任。
但它不等于认定“继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 不起诉决定是基于“时效届满”这个程序性理由,不是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实体性理由。
如果张叙白不服不起诉决定,她可以: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
侵害持续了8年。 8年里,母亲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阻止,或者知道了但选择了沉默。
在家庭内部性侵案件中,监护人的“不作为”往往是侵害能够持续的关键原因。 孩子不敢说,因为说了可能被母亲责怪、可能被继父报复、可能让家庭破裂。而母亲,可能是“不想知道”,可能是“知道了但不知道怎么办”,可能是“选择了维持家庭”。
母亲的角色,在法律上可能是“不作为的监护人”,在道义上,是那个本该保护她的人,没有保护她。
一个孩子,在一个她无法选择的环境里,被一个她无法反抗的人,侵害了8年。她能做的,只有等。等自己长大,等自己有能力离开,等自己终于可以说“不”。
但法律给她的“追诉时间”,没有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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