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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03年小伙在网上认识了一11年小女孩,两人交往后,小伙将女孩带至家中发生

广西,一03年小伙在网上认识了一11年小女孩,两人交往后,小伙将女孩带至家中发生了关系,随后女孩怀了孕,案发后,小伙主动投案自首,法院以强J罪判处小伙有期徒刑5年4个月,但是,女孩又将小伙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小伙陈某出生于03年,而女孩小覃则出生于11年,24年4月的时候,也就是在陈某21岁,小覃13岁的时候,两人在某短视频平台相识,之后,两人就谈起了恋爱,陈某得知小覃的年龄后,依然与之保持起了男女朋友关系。

从当年4月到五一期间,两人多次偷尝禁果,小覃也因此怀了孕,父母发现后,带着小覃报了警,而后,陈某也选择了主动投案自首。

案发后,陈某因涉嫌强J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4月。

由于陈某明知道小覃是一名13岁女孩,依然与之谈恋爱并发生关系,最终导致了小覃怀孕。

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性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论,从重处罚。

所以,陈某获刑有期徒刑5年4个月,也是从重予以的处罚。

但是,因为小覃引产做了手术,有额外的医疗费、以及父母为了照顾小覃请假的护理费、甚至是交通营养费等费用,也是需要陈某承担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覃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营养费这些属于合理费用,因此予以了支持。

而对于精神损失费,其实这项争议是最大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来看,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但是,《解释》也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此次侵权事件中身心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这种创伤并非仅仅通过刑事处罚就能完全抚平。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此次经历可能会对其未来的成长、性格塑造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多方面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充分给予其精神抚慰的角度出发,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支持了3万的精神损失费,也就是说,最终支持小覃的赔偿一共是4万余元,小覃要求的赔偿,最终法院基本上也都予以了支持。

实际上,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但是,最终男方换来的却是5年4个月的刑期,以及4万多的赔偿款。

但凡小覃是年满14周岁,男方也不会遭受如此巨大的代价,但是没有办法,既然法律对14岁以下幼童做出了特殊的保护,男方的做法也就没什么值得可怜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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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