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黑龙江,一老板将3000万存银行,约定4%利率存3年,每年120万利息!岂料,第3年利息却变成了105万,少了15万!老板去找银行,对方竟称上级通知利率不能超过3.5%,并拒绝支付拖欠利息,而法院判决让人解气!
9月24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令人无语的新闻。
孙老板在黑龙江某县开了一个很大的商店,这些年也有了些积累,便想着将这些钱用来理财,为了稳妥起见,他决定将钱存入某银行。
面对孙老板这样的大客户,银行也十分积极,给了孙老板一些存款优待,双方约定3000万存银行3年,银行按4%的利率,每年给孙老板利息120万。
2022年5月23日,孙老板和银行签到了存款合同。次年7月,孙老板收到了银行转来的第一年存款利息120万,这让孙老板十分开心。
到了2024年8月,银行又将第二年的存款利息转给了孙老板。
哪知道,等到第3年8月,银行迟迟不肯将第3年的利息转给孙老板,在孙老板的多次催促下,银行才给孙老板转来了105万,比约定的120万少了15万!
这让孙老板十分不解,可当他致电银行后,对方竟表示接到了上级通知,银行的存款利率不能超过3.5%,因此第3年银行按3.5%给孙老板计算的利息。
孙老板哪里愿意干,合同说好的4%利率,银行怎么能私自更改利率呢?
于是孙老板拿出存款合同找银行,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15万利息,可银行迟迟不肯支付,孙老板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1、孙老板认为,银行应该按存款合同支付足额利息。
孙老板表示,他与银行签到了存款合同,合同依法有效,他按照银行要求存入了3000万。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老板认为,他已经履行了存款义务,银行就该按合同支付利息。
孙老板还认为,银行私自调低利率,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这样随意变动利率,谁还敢去存钱?
2、银行认为,按照3.5%支付利息并无不妥。
银行表示,上级有详细的通知和规章,存款利率不应高于3.5%,他们是按照银行规章办事。
此外,银行还表示,调低利率的事项与孙老板有过沟通,虽然少支付了他15万利息,但后续孙老板在银行贷款时,银行可以给予一定优惠,相当于补了这15万利息差额。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板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至于利率的变更,法律有详细规定。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也就是不管后续利率如何变化,银行都应该按照开户存款时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至于银行内部的规定,是约束银行自身业务的定价行为,不能对抗已生效的存量合法合同,更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至于银行提出调低利率曾与孙老板沟通过,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方面违约,判决银行支付拖欠的15万利息及15万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