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素质的代价?安徽芜湖,3名实习大学生住在公寓楼,扔外卖垃圾时,油污汤水洒在楼道里没人在意,1个多小时后,邻居大姐一脚踩上去重重摔倒,左膝盖骨折住院9天。邻居要求赔偿,协商不成把扔垃圾的大学生、同住室友、实习企业、学校、物业公司还有保险公司,共6方全部告上法庭,索赔3万多元。法院的判决出乎不少人意料。
暑假的时候,在校大学生阮某和同学武某、任某按照学校安排,一起到芜湖某企业实习。
3个人住在学校统一租赁的公寓里。
那天晚上,3个女孩饿了想吃东西,就每人点了一份牛肉面外卖。
三人吃完,阮某把剩下的餐盒、汤水一股脑收进一个塑料袋里,随手放在了门口旁边,打算第二天下楼时再顺便捎下去扔垃圾桶。
第二天出门时,阮某顺手拎起那袋垃圾下楼,不料,塑料袋口没扎紧。
她一路走,袋子里残留的汤汁淅淅沥沥地洒在了楼道的瓷砖地面上,留下了一条长长的油污带。
阮某低头看了一眼,心里想着应该没什么事,没清理就径直上班去了。
当天上午8点左右,邻居王女士穿着高跟鞋经过这段楼道。
她急着出门办事,脚步匆匆,根本没注意到地上那片还没干透的油污。
一脚踩上去,鞋底猛地一滑,整个人失去平衡,重重摔在地上。
左膝盖先着地,疼得她当场站不起来,眼泪直流。
送到医院一查,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了整整9天,光医疗费就花了4600多元。
王女士躺在病床上越想越气,自己好好走在楼道里,凭什么遭这个罪?
她找到阮某协商赔偿,又找了物业公司讨说法,可几方各执一词,谈来谈去没一个人担责赔钱。
你不仁别怪我不义,王女士把能想到的相关方全告了:阮某、阮某的同住同学、实习公司、学校、物业公司,还有阮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共6方,索赔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理得清清楚楚。
楼道里那滩油污,就是阮某拎垃圾袋直接洒出来的,这个行为跟王女士摔倒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阮某是第一责任人。
但法官也注意到,王女士穿高跟鞋走路,对路面情况没有保持足够的警觉,自己也有轻微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了阮某的赔偿比例。
至于其他几方,法院逐一给出了不担责的理由。
阮某同住的武某和任某虽然跟他一起住,但餐后收拾垃圾的是阮某,洒油污的也是阮某。
这两位同学没参与,垃圾放门口跟事故之间也没有直接因果关联,两人不用赔。
学校方面只是负责提供住宿,并不是楼道的管理责任人。
实习企业,也没参与公寓的日常管理,王女士摔倒跟人家半毛钱关系没有。
物业公司这边,事发前已经做过日常保洁,油污是突发的个人失误造成的。
再说物业不可能瞬间处置每一滴洒在地上的汤水,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洁义务,所以也不用担责。
阮某投保的实习第三者责任险,保的是实习工作场景,住的楼道不属于这个范围,保险公司也不需要替阮某掏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谁在路上洒了东西导致别人受伤,谁就得负责。
楼道虽然不像大马路那么宽,但它属于大家每天进出都要走的地方,功能上就是公共通行区域。
阮某把汤汁洒在楼道地面上不清理,跟在马路上倒一桶油的性质是一样的,他就是那个“行为人”,出了事就得他来兜底。
那物业公司为什么不用赔呢?
因为法律对管理人设置了一个“证明门槛”,只要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就可以免责。
这个案子,物业在事发前已经完成了日常保洁,油污是突发的个例,要求物业每时每刻盯着楼道每一寸地面显然不现实。
所以法院认定物业尽到了合理义务,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这样设计的用意很清楚:谁制造的麻烦谁收拾,管理方只承担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合理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阮某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目前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这山里也提醒人们,平时扔垃圾,尤其是装了汤汤水水的袋子,多花几秒钟扎紧袋口、套个双层袋子,真不是小题大做。
万一不小心洒了,赶紧找物业借个拖把擦干净,或者至少放个警示牌提醒一下后面的人。
这些举手之劳,既能保护别人,也是保护自己。
一袋外卖垃圾,2.3万元的赔偿,这个多么深的教训。
阮某可能到现在都觉得委屈,不就是洒了点汤嘛,至于吗?
可对王女士来说,那是9天住院、膝盖骨折、好几个月没法正常走路的实实在在的痛。
法律不会因为“不小心”就免除责任,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买单。
而物业、学校、企业这些“旁观者”之所以能全身而退,是因为他们确实没有做错什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