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窦娥还冤!江苏常州,50多岁的女子在一家饭店帮厨,店里没有厕所,想方便就得跑出去找公厕。谁也没想到,女子刚上班20天,外出上厕所时,被人发现晕倒在厕所内,陌生人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当天女子因抢救无效离世,抢救费是饭店老板出的,事后老板又给了家属1万块补偿费。女子被人社局认定工伤,老板却死活不认,说女子是临时雇佣人员,还悄悄把饭店注销了。而法院判决,令老板哭晕。
2023年9月20日,王某甲进到一家餐饮店做帮厨。
这家店是个体经营户,老板姓杨,2023年7月24日开业。
当时双方没签劳动合同,店里也没给她缴工伤保险。
其实,就是那种街边小馆子常见的用工方式,口头说好就来上班了。
不料,王某甲刚在饭店干了不到20天就出事了。
饭店里没有厕所,平时不论员工还是顾客,只能去附近的公厕。
2023年10月7日,王某甲外出上公厕,她突然晕倒在厕所里了。
有陌生人发现后,赶紧报警,随后又拨打120,送到医院抢救,当天人没救回来去世了。
王某甲刚刚50多岁,出门上个厕所的工夫,人就没了,家属无法释怀。
事发后,餐饮店老板杨某支付了抢救的医药费,又给了家属1万块钱的补偿,想把失了了。
可1万块,放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死亡面前,能顶什么用呢。
王某甲的丈夫何某甲,咽不下这口气,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4年1月11日,人社局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为:王某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
这个结论对家属来说,算是有了一个说法。
但老板杨某不干了,他认为王某甲,就是店里临时的雇佣人员,店里忙的时候就来,不忙的时候就走。
这种临时帮佣人员,无法交纳工伤保险费。
杨老板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他又去打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也驳回了他的诉求。
杨某不服继续上诉,2025年6月30日,法院二审也驳回了,维持原判。
至此,工伤认定的结论板上钉钉了。
行政官司打完了,接下来是钱的问题。
王某甲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餐饮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有个关键细节,出事后老板很快就把饭店注销了。
王某甲10月出事,12月店就已经没了。
老板的意思很明显,想用注销来躲这笔账?
法院认为,餐饮店是个体工商户,注销了没关系,老板杨某依法要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9854元,加起来1035514元。
扣掉之前给的1万,实际还要付1025514元。
另外还要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5425.54元。
杨某觉得自己简直比窦娥都冤,王某甲只在店里干了20多天,自家就要赔100多万?
他还是不服,再次上诉。老板提了三条理由:第一,王某甲是临时雇佣,不算劳动关系;
第二,事发当天她已经请假离开了,公厕又远,不该算工伤;
第三,店都注销了,自己不该当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已经判决确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
杨老板嘴上不认,但拿不出充分证据推翻,那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注销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就是杨某,店注销了,问题他逃不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工亡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
即使个体工商户事后注销,经营者个人依然要承担债务,不能通过注销逃避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里,王某甲是在上班时间,去上厕所的途中出事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上厕所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也就是说,上厕所属于劳动者工作中必要生理需求
人社局的认定,和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都支持了这个观点。
再说王某甲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这些钱全部由饭店老板自己掏。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全国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王某甲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需要她供养的亲属。
老板当初要是老老实实缴工伤保险,这些钱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出,自己根本不用掏这么多。
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饭店老板杨某要为这起事故支付100多万元的赔偿。
王某觉得自己冤死了,人又不是他害死的,店也注销了,凭什么还要赔这么多。
但法律讲的是责任,王某甲在店里干活,老板就有义务给她缴工伤保险。
省了每个月那点保费,出了事就得自己兜底。
饭店就是注销了,该拿的钱一分也跑不了。
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注销只是取消了经营资格,想靠注销跑路,跑不掉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