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区,一男子刚提了新车,当天下午开上三环线,结果跟另一辆车撞了,交警判对方全责。车修好了,保险公司也赔了维修费4785元,可男子心里别扭:刚买的新车被撞成那样,修得再好也贬值了。他找对方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贬值损失,不料对方不赔。男子将保险公司、肇事方车主、以及他所在的公司共同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法院判决,出乎人们的意外。
2023年5月20日那天,李诚办完了所有手续,把新车提回家,他开着上路,心里美滋滋的。
下午4点半左右,他开到三环线立交附近,路上车不算多,他正常行驶。
突然,他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被王浩驾驶的车撞了上来。
两车碰在一起,李诚的新车被撞后受损严重。
他赶紧下车查看,心疼得不行,这可是刚提的车,还没开热乎呢。
双方报警,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勘查之后认定王浩负全部责任。
李诚松了口气,他觉得既然责任明确了,赔偿应该好说。
随后李诚的车被送去维修,保险公司赔了维修费4785元。
其中交强险赔了2000元,剩下的由商业险赔付这样还算合理。
车修好了,修理厂说,该换的换了,该修的修了,跟新的一样。
可李诚心里清楚,车是修好了,外观和其他各方面都恢复了,但它不一样了。
他觉得,这车修的再好,可毕竟是新车被撞过,以后卖车,人家一查维修记录,一听出过事故,价格肯定往下压。
他越想越觉得亏,明明自己没责任,凭什么要承担这个贬值损失?
他决定打官司,把这笔钱贬值损失要回来。
有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一般赔偿维修费用就不错了,哪有赔偿贬值损失的?
李诚不信这个邪,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王浩和王浩所在公司共同赔偿4万元。
他说,这笔钱是车辆贬值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对方承担。
法院对此事故进行了调解,李诚也申请对车辆折旧费用做评估。
法院委托了一家第三方公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公估报告出来了,核定这车的市场贬值损失约2.1万元。
评估费花了约6500元,这笔钱也不小。
王浩所在的公司认定王浩是他们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浩是在工作中,他开车出来是办公司的事。
但公司认为,贬值损失不该他们拿,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公司认这个事,但钱不该公司出,该保险公司掏。
保险公司急了他们说: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里,不包括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还强调,他们只赔维修费,车修好了,他们的责任就尽到了。
贬值不贬值的,跟保险没关系了,那是事故双方的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撞了以后,修好了,但经济价值降低了,这个损失,确实存在。
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间接、不确定,原则上,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比如待售中的新车,也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就属于特殊情形。
法官认为,本案的事故车辆是全新车。
购买当日就发生事故,车还没来得及怎么用,就被撞了。
事故导致车辆结构损伤,不是简单的刮蹭等小毛病。
贬值已经超出一般使用损耗的范畴,不是正常开旧了掉价能比的。
实质上,这构成了车辆交换价值的直接贬损。
符合“特殊、极端情形”的例外条件,法院应该支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别人弄坏了你的东西,赔多少要看东西在出事那个时间点值多少钱,或者用其他合理办法算。
车辆贬值损失,就是车被撞后虽然修好了,但市场价值减少,减少打那部分也是财产损失。
但法院为什么原则上不赔?因为贬值损失不太好算,今天说掉两万,明天可能又变了,不太能确定,所以一般不支持。
可这个案子特殊,车是刚买的,当天就被撞了,伤的不是皮毛而是车辆的结构。
这种贬值是实实在在的,不是正常开旧了掉价。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诚车辆贬值损失约2.1万元。
王浩所在公司赔偿评估费约6500元。
法院按上述法律,用公估报告算出的2.1万元作为合理方式计算的损失,判保险公司赔。
这说明法律不是死板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普通旧车被撞,修好就完了,贬值损失法院一般不支持。
可刚提的新车,当天就撞坏结构,那就不一样了。
李诚拿到了贬值损失,虽然过程折腾,但结果他觉得还算满意。
这事提醒大家,新车被撞,贬值损失不是一定不赔。
关键看是不是特殊情形,普通旧车,或者是新车只是刮蹭方面的问题,维修好就完了,贬值损失法院一般不支持。
保险公司也别拿“不赔贬值”当挡箭牌,该赔必须赔。
作为车主开车上路,安全第一,真出了事,该争取的权益也别放弃。
你不去争取,别人不会白白给你送上门。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