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友在黄河边约会后失踪的19岁女孩已找到,遗体经尸检后已火化,警方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事发在6月6日晚上八点多。19岁的女孩跟着25岁的男友去黄河边玩。两人在河边发生了争执。女孩往黄河方向走,男友开车离开了现场。他后来跟警方说,走的时候女孩已经从岸上下去了,他把女孩的手机和包放在岸边,再回来人就不见了。
现场没有第三个人。天已经黑了。除了这个男友,没有任何人看到那一刻到底发生了什么。
女孩的妈妈程女士在6月10日就通过媒体求助,说女儿失踪了。男方被带到派出所问过话。之后男方和家人再也没有露过面。
一个多月后,7月4日,女孩的遗体在黄河下游的开封水域被人发现。死因是溺水身亡。遗体做完尸检,9月12日火化了。
警方随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写得很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把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是法律给警方的裁量空间。也是法律给家属留的救济通道。
问题在于,什么算“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现场只有一个活着的人,他能开口说话。唯一的目击者、唯一的在场者、唯一的叙述者,全指向同一个人。
他说女孩自己走下去的。他说他把手机和包放在岸边。他说回来人就不见了。这些说法没有旁证,没有监控,没有录音。天黑,偏僻,黄河边没有摄像头。
但警方审查后认为,这些说法本身不构成犯罪证据链。女孩系溺水身亡,尸检没有发现外伤,没有搏斗痕迹。没有证据指向他杀。没有证据指向胁迫。没有证据证明男友的行为与女孩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这就是“疑罪从无”在立案环节的体现。刑事立案的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高。不是“有人死了”就必须立案。要有犯罪事实,要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证据。达不到这个门槛,警方就不立。
程女士说,她不认可。她说对女儿溺水身亡的原因仍有疑虑,之后会申请复议。
程女士还说过一句话,让人听了心里堵得慌。女儿3岁的时候,父亲因为意外去世了。孩子成长过程中缺少父爱,可能因此对这段恋情很珍惜。
一个从小没有父亲的女孩,把感情看得很重。19岁,男友25岁。她跟着他去黄河边。发生了争执。然后她走向了水边。
男方做了什么。他开车走了。他把一个19岁的女孩,天黑以后,留在黄河边,一个人。手机和包留在岸上。然后他走了。
他没有第一时间找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留在现场确认女孩的安全。这些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但在道德上,在情感上,在人之常情上,每一个有基本判断力的人都会觉得不对劲。
法律不惩罚冷漠。法律只惩罚有证据支撑的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有一道巨大的鸿沟。女孩的家属现在就站在这道鸿沟面前。一头是女儿的死亡,一头是法律程序的冷静收束。
类似的案子不是没有。2025年四川一名男子溺亡,两个同伴把遗体运回家摆成睡姿,三天后才被家属发现。警方调查后同样不予立案,理由是不能认定同伴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每一次这样的结果出来,舆论都会炸。不是因为公众不懂法。是因为公众知道,法律有它的边界,但人心里还有另一杆秤。那杆秤不称证据,称的是“这事对不对”。
警方说相关案情无法对外透露。不予立案通知书发了,复议程序还没走完。家属还在等。
一个19岁的女孩,在黄河边消失了。一个月后,遗体在几十公里外的下游浮上来。和她最后在一起的一个人,说她是自己走下去的。然后法律说,没有证据证明他做了什么。
法律没有错。但一个母亲失去女儿之后,听到“不予立案”四个字,那种滋味,法律管不了。
信息来源:19岁女子与男友在黄河边约会后失踪,最新:遗体被找到,已尸检火化;家属:警方称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川观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