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81岁的企业家,离世不到100天,再婚妻子就拿出遗嘱,说六亿的资产全部归自己和女儿,原配的几个孩子是一分都没有。原配的几个孩子不知道有遗嘱这回事,本以为会按照份额分配,现在却被继母和继妹独占了父亲所有的资产,他们不服,认为这份遗嘱无效,父亲在两年前就有老年痴呆。可继母和继女称,这份遗嘱是有效的,已经做了公证,当时老爷子是清醒的。现在这个事情也在审理当中,原配其中一个孩子已经起诉了继母和亲妹,要求分得5734万。
吴某力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年轻的时候挣下了很多家产,也娶到了梦寐以求的妻子,生下了一儿两女。
不过,妻子在1988年出车祸离世了,自己庞大的家业,没有一个女主人,实在是有点惋惜。
所以时隔一年后,吴某力就娶了另外一名女子邓某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儿,过上了一家三口的美好生活。
而自己和原配生的孩子也已经成年,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自己的事业,所以来往的比较少。
孩子们也知道有继母邓某某和继女陪伴父亲,他们也不操这份心,只希望父亲能够安享晚年。
可就在2023年的时候,父亲都不认识原配的几个孩子了,因为患上老年痴呆,守在他的身边始终是邓某某和继妹。
不过这样也挺好的,父亲也信任她们,老了,生病了,由她们照顾,原配的几个孩子也很放心。
这期间,几个孩子和邓某某、继妹没什么矛盾,都按部就班的各过各的,反正大家也不缺钱,经济上都很宽裕。
然而,2025年7月23日,81岁的吴某力离世了,却没有给原配的孩子留下只言片语。
他们默默地准备父亲的后事,送父亲风风光光的走。
回顾父亲的这一生,从颠沛流离到风光无限,还是相当不容易的,只希望在他走的时候,一家人齐心,送他最后一程。
可是就在父亲百日祭的前后,继母却打破了这份平静,邓某某拿出了父亲的遗嘱,称吴某力已经将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股权,债权存款全部都给予了她和女儿。
原配的这几个子女,和这些财产毫无关系,让他们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后就别和自己争什么财产,打消那个心思。
原配的三个孩子瞬间就愣住了,父亲才离世100天,至于这样绝情吗?
再加上这份遗嘱怎么来的?我们三个晚辈怎么一点都不知道?
瞬间就对这份遗嘱产生了疑问。
邓某某指出,这份遗嘱去公证过,合法有效,都是吴某力的意思,所以做晚辈的都应该尊重他的意愿。
三个孩子一看遗嘱的落款时间是2024年4月18日。
可是,父亲2023年不就查出来有老年痴呆吗?
患有这个病的人,意识不大清楚,认知也会出现问题,这样的遗嘱怎么可能有效?
但邓某某表示,这个病也不是说一直就认知不清楚,我和你们妹妹看护的那么好,吴某力也慢慢的有所好转,去立遗嘱的时候思维是清晰的,公证人员也可以作证,要不然这份遗嘱怎么能够办下来?
老爷子都不在了,也不确定当时真实的情况。
原配的三个孩子为了拿回自己应有的权益,其中一名孩子吴某甲就直接起诉了邓某某和继妹,要求分得5734万。
这个事情呢,也正在进行审理阶段,到底最后会怎么判?大家都非常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很多人看到公证遗嘱,下意识就认为:经过公证处盖章,这份遗嘱就是板上钉钉,不可推翻。
但法律不是这样简单。
公证,只是证明订立遗嘱这个流程是规范的,公证员见证了现场,不等于公证员担保立遗嘱人一定具备辨认能力。
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制度的基石。
吴某力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他完全可以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任何人。
但是,这份自由有一个绝对不能突破的前提:立遗嘱的那一刻,他必须是一个心智健全、能够明白自己行为后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年痴呆,也就是阿尔茨海默病,它不是一个开关,不是得病就永久丧失认知。
它有轻有重,时好时坏,存在间歇性清醒期。
所以本案的核心,根本不是“老爷子有没有老年痴呆病史”,而是2024年4月18日立遗嘱的那个瞬间,他能不能清楚知晓:自己写下这份遗嘱,意味着6亿资产全部归邓某某母女,自己和原配生的三个子女,一分钱都拿不到。
如果吴某甲一方能够拿出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立遗嘱当时,吴某力已经无法辨认这份遗嘱带来的法律后果,那么哪怕这是公证遗嘱,也会归于无效。
一旦遗嘱无效,就要走法定继承。
配偶、所有子女,包括原配的三个子女、再婚生育的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分割遗产。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