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去告啊!”湖北十堰,男子本打算去银行取出8.2万元给患癌的妻子买药,结果查账发现卡内只剩不到4000元了。
男子立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为男子开具了无过错证明,证明资金丢失是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刷所致。
卡在兜里,钱没了。人没出湖北,钱去了境外。
周先生的妻子2026年1月确诊患癌,这张工行卡里的钱是买药的救命钱。2月12日中午他去查账,余额只剩3904.33元。卡没丢,身份证没丢,手机没丢,八万二就蒸发了。
流水打出来,他自己都不敢细看。1月24日上午8点39分到46分,短短七分钟内,他的卡被刷了17笔数字人民币兑出,合计9093.9元,外加3笔数字人民币消费1500元,还有多笔银联消费。10000元跨行汇款在8点26分就已完成。
第二天凌晨0点37分,47232.23元“无卡支付”直接转到了一个境外账户,收款方叫“Moncler”。
周先生说他从未开通数字人民币功能。可截图摆在那里,一个用他手机号注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开通日期就是1月24日,也就是盗刷当天。
这个钱包什么时候开的、谁开的、用什么身份信息通过的验证,银行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每个月3元的短信费一直扣着。二十多笔交易发生的时候,他手机安安静静,一条提醒都没有。
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查完,出具了书面证明,白纸黑字写明周先生未对手机和银行卡进行任何转账、支付、授权或信息泄露操作,涉案资金系被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刷所致,受害人无任何过错。盖了公章,落了款。
银行拿到这份证明,回了五个字:那你去告啊。工商银行陕西分行的原话是,公安无过错证明仅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赔偿依据,建议走诉讼。
这套说辞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写得清清楚楚,持卡人提供报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初步证明盗刷事实后,发卡行主张是持卡人本人交易的,举证责任在银行这边。
周先生手上有公安证明、有银行流水、有报警回执,储户的举证义务早就完成了。银行说不是它的责任,把证据拿出来。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69号把话说得更透。银行不能仅以“身份信息和验证信息相符”为由拒绝赔偿,它必须证明持卡人违反了信息妥善保管义务。
周先生的密码泄露了没有,银行卡信息怎么被复制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凭什么用他的信息开通的,这些关键事实,银行一个都没解释。
“先刑后民”也是银行常用的挡箭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过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杨某的银行卡在境外被伪卡盗刷,银行同样辩称应等刑事案件结果、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码。
法院直接驳回,认定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不依赖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不应中止审理。刑事犯罪和储蓄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银行想用“等公安破案”拖延时间,法院不认。
南宁那个案子最后判了银行全额赔偿。理由写得很直接:伪卡交易能够成功,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存在防伪技术缺陷,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应当先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数字人民币盗刷的判例也已经出来了。福建有一起案件,犯罪分子用AI换脸技术破解人脸识别,冒用被害人身份在数字人民币App中绑定银行卡盗刷。
法院认定银行在数字人民币钱包开户、绑卡环节的身份验证存在漏洞,判决银行承担80%赔偿责任。
周先生的案子里,1月24日被盗刷当天,数字人民币钱包同步开通。这个时间上的高度吻合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银行的验证系统被人绕过了,钱从数字人民币渠道流出去了,短信提醒没发,临时冻结没触发,风控模型没预警。这是一个专业金融机构该有的安全水平。
短信通知这件事银行也说不清。有法院判过,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有偿短信服务而减免。
周先生每个月3元短信费一直在扣,二十多笔异常交易没有一条通知,这本身就说明银行的风控系统对异常交易模式失去了感知。
银行让周先生去告,赌的就是普通人的维权成本。请律师要钱,诉讼要时间,案子排期要等,判了之后银行还可能上诉。一个妻子患癌需要人照顾的家庭,耗得起吗。
一个普通家庭面对一家大型国有银行,从时间、精力到经济实力,处处不对等。法律赋予储户的权利,不应该在维权成本面前变成一句空话。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9月21日报道《储户约8万存款疑遭盗刷,银行回应:公安无责证明不等同于银行担责,需司法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