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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年轻租客在租房期间意外离世,悲痛之余,他的父母收到了法院传票,房东起诉

北京,一名年轻租客在租房期间意外离世,悲痛之余,他的父母收到了法院传票,房东起诉索赔 40 万元。房东的理由是,租客在房屋内意外离世之后,这套住宅已经成为大众认知当中的 “凶宅”,房屋价值因此受损,应当予以赔偿。

类似的官司这些年在好几个城市都打过,天津就有一起,情节和这起案子几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承租人小刘和房东老张在2025年1月23日签了租赁合同,租期定到2026年1月31日,月租两千五。谁能想到,同年11月23日,小刘的父亲刘某乙在这套房子里跳楼,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人没了。

老张一算账,房子沾上这种事,以后想卖根本卖不上价,索性一张状纸把小刘告上法庭,张口就要五十万。一审法院没全支持,判赔十万。

小刘不服气,上诉的理由是父亲坠楼是自身健康出的问题,自己作为子女对同住的成年家属谈不上什么监督义务。

老张这边也不含糊,拿出派出所的笔录,说刘某乙之前已经不止一次流露过跳楼的念头,是有过病史的,小刘明知道这情况却没尽到看护责任,本身就有过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把两级审理查明的事实核对了一遍,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类纠纷不是最近才有的。往前推到2017年,北京也判过一起,情节更让人唏嘘。卜津出于同事间的交情,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借给一个熟人用,没成想对方的女儿在屋里坠楼身亡。

卜津后来主张房子贬值,把对方告了。法院审理时说了一段很关键的话,房子值不值钱,不光看能不能住,还得看交通、环境、人文这些因素,老百姓对出过事的房子心里犯嘀咕,这是趋吉避凶的老习惯,不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得尊重这份心理。

坠楼这事谁也没故意,被告本身没有过错,但按公平原则该两家分担。该案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卜津十八万元。

也不是所有官司都发生在租房这个场景。天津南开区法院审过一桩买卖合同的案子,情节又不一样。有人买了套房子打算当婚房用,住进去没多久屋里飘出异味,邻居报了警,一查才知道之前有人在这屋里死过。

买家觉得卖家压根没提这茬,等于把决定买不买房的关键信息给瞒住了。法官说,买卖房子这种大事,交易双方得讲诚信,卖家故意藏着掖着,买家是被蒙在鼓里签的合同,这种情况民法典是给撤销权的。南开法院最后判撤销合同,卖家还得赔买家的损失。

三起案子摆在一起看,思路其实不难理出来。出租出借场景下,双方谁有没有过错,法院会一点点查,实在查不出谁的错,就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天津和北京这两起走的都是这条路。

买卖场景下,争的则是卖家该不该主动说清楚,说不清楚就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至于北京案件当中死者的父母最终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将会如何裁判,答案其实就藏在这些先例的说理里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