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尽头,不是死亡,是衰老。当犯人老得走不动、吃不了、起不来,监狱怎么办?给养老吗?
说白了,无期徒刑的尽头要是真成了国家给养老,那这法律看着就跟闹着玩似的。
这种疑问听起来很解气,也确实戳中了很多人的情绪:有些罪犯毁掉一个家庭,甚至夺走多条生命,到了晚年却有人管吃、管住、管看病,受害者家属反而可能一辈子活在创伤里,凭什么?
但有个关键问题必须先说明白:监狱给老年罪犯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不等于给他“养老”,更不是让他去享清福。
无期徒刑首先是一种剥夺自由的刑罚。罪犯住在哪里、每天怎么活动、什么时候吃饭、能和谁见面,都要服从监管。
普通老人可以跟家人生活,可以散步、旅游、看孙辈长大;监狱里的老年罪犯即便有人送饭、有人治病,也仍然失去了最重要的东西——自由。
一张病床摆在监狱里,不会因为旁边有医生,就突然变成养老院的床。
按照我国监狱法,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规定标准的衣食,建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罪犯生病需要治疗,年老体弱需要基本照料,这不是额外奖励,而是国家依法执行刑罚必须承担的责任。
因为法院判的是无期徒刑,不是饥饿刑、弃疗刑,更不是让监狱工作人员看着一个人活活病死。
国家要惩罚一个人,必须按照判决惩罚。如果监狱可以因为群众痛恨某个罪犯,就不给饭吃、不给药用,那么刑罚就会从法律执行变成随意报复。
今天可以对重罪犯这样做,明天标准由谁来把握?法治最重要的一点,恰恰是公权力不能凭情绪办事。
当然,无期徒刑也不一定意味着一个人必然被关到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刑。一般情况下,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但这里的“十三年”只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最低底线,不是说判了无期,十三年一到就自动开门放人。
是否减刑、减多少,要看具体表现,还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院裁定。罪犯自己算着日历喊一句“时间差不多了”,监狱大门可不会自动弹开。
假释也是同样的道理。一般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才可能依法获得假释。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对一些贪污受贿犯罪,法院还可以依法作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的决定。
也就是说,同样写着“无期徒刑”,最后怎么执行,差别可能非常大。有人经过多年改造依法减刑,有人则可能真正被关到生命最后一刻。
那么,罪犯老了、病了,能不能保外就医?答案也不是“年龄大了就放出去”。
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设有明确条件。对于普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仅仅年老、行动不便或者身患疾病,并不当然获得出狱资格。
法律对无期徒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非常严格,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依法适用;其他情况不能简单拿“生活不能自理”四个字直接套用。
即便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也不等于刑罚取消,更不是回家恢复自由身份。执行机关仍然要监管,条件消失或者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收监;通过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服刑,也不会因此获得制度上的便宜。
所以,老年无期徒刑犯真正面临的现实通常是:能劳动时参加适当劳动,身体下降后调整管理方式;患病时在监狱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按规定送社会医院诊治;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由监狱安排相应护理和监管。
这确实会增加公共财政和监狱管理的负担。老年罪犯往往慢性病多、医疗需求高,有的人还需要长期服药、辅助进食甚至专门护理。
监狱既不能把他们扔给社会,也不能当成普通养老对象轻松管理,这是一道越来越现实的治理难题。
但我认为,这笔成本不能简单理解为“纳税人替坏人养老”。它更像是国家为了依法执行判决支付的成本。
监狱关押、武警警戒、司法审判都需要花钱,我们不能因为执行刑罚要花钱,就把合法执行说成罪犯占了便宜。
一个法治国家的能力,不只体现在能把坏人抓进去,也体现在能把刑罚准确、克制、持续地执行到底。
当然,公众的不平并非毫无道理。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减刑假释程序不透明、医疗鉴定造假、以权谋私,或者有人借病逃避刑罚。如果重罪犯通过虚假材料轻易走出监狱,那才是真的让法律变成笑话。
因此,比起争论要不要给老年罪犯一口饭、一片药,更重要的是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每一道门看紧,把裁定理由说清楚,把监督责任落实到人。该治病的依法治病,该服刑的继续服刑,不能虐待,也不能放水。
受害者救助同样不能缺位。国家在保障罪犯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更应该完善司法救助、心理援助和执行赔偿机制。不能让社会看见监狱里的罪犯有人照料,却看不见受害者家庭独自承担漫长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