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没出,在职布局,退休收网:2亿股权能洗得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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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退休六年的戒毒所民警,名下忽然多出一座估值两亿元、约两百家企业入驻、日货物吞吐量超八千吨的物流园。出资的商人阳冠军说自己前后投了七千多万,对方"一毛钱没出";可最终拿到八成股权的,偏偏是这位黄某鑫——凭的是一纸"股权代持协议",外加一审、二审两份生效判决,连检察院抗诉都被驳回。听着像荒诞剧,可判决书上的字字句句白纸黑字,全在那儿摆着。
一、本该无效的协议,被当成有效合同执行了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公务员、人民警察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判决书显示,至少在退休前,黄某鑫就已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注册公司、参与经营。为了绕开这条禁令设计的代持安排,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本应认定无效。最高法《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更是直接点名:公务员为规避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由他人代持股权的,法院应当认定代持合同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该解释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它透露的取向很明确:本案"协议有效"的裁判思路本身就站不住脚。判断代持是否成立,核心要看真实的代持合意、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与出资能力,而不是一纸签名。更耐人寻味的是,法院自己查明了"黄某鑫未提供其出资的证据",却仍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确权——一个没有出资的"实际出资人",这逻辑本身就拧巴。合同是真的,出钱是假的,股权反倒是真的到手了。
二、判决没洗白,反而把身份钉死了
民事判决的效力只覆盖"股权归谁"这一件事,它审不了、也免不掉党纪政务的责任与刑事责任。恰恰相反,判决上的白纸黑字认定黄某鑫为"实际控制人",这份生效文书正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影子股东"最硬的证据。
纪律审查从来看的是三件事:实际出资、实际控制、收益归属,登记在谁名下从来不是护身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8月的"明纪释法"讲得更透:自己出钱却借亲友名义开"影子公司",是违规经商;没有实际出资,借虚假出资搞所谓"合作分红",性质更严重,可能构成受贿犯罪。老百姓攒半辈子钱买套房都要掏空六个钱包,这位倒好,一毛不出,法院却把两亿的园区送到了手上——这落差,才是舆论炸锅的真正原因。
三、"在职布局、退休确权",是隐性腐败的典型套路
未出资而取得巨额的股权,法律上叫"干股"。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干股的,以受贿论处;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的,还可能触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查实其靠长期在政法系统积累的人脉"打通关系"、推动地块先租后买,性质就比违规经商更要严重得多。
而那本八百余页、记录约八百六十一万元的"公关"、"宴请"开销的手写账本,才是最该被追问的线索。钱花在了谁身上?有没有涉及行贿?目前官方回应只提到2019年行政降级、2023年降低退休待遇并收缴违法所得,既未披露收缴金额,也未正面回应账本的资金去向。钱究竟去了哪儿,答案至今云遮雾罩——这才是最让人心里发毛的地方。
四、审判权不能只锯箭杆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写得很清楚:代持合同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使一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线索。面对近在眼前的公职人员身份和八百页账本,法院若只处理合同表象、回避背后的廉洁问题,就是典型的"锯箭杆式审判"——箭杆锯断了,箭头还留在肉里。
说到底,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能沦为个别人洗白违法资产的道具。廉政红线与民事裁判不能各吹各的号,法院在商事庭里省下的那一步审查,纪律和刑法迟早要补回来。一码归一码:官商勾结要查,商人阳冠军合谋炮制虚假协议算计中小投资人的问题也要查;"退休确权"背后涉嫌的违规经营乃至职务犯罪线索,同样要一查到底。眼下最该回答的其实就三个问题:到底有没有真实出资?零出资拿下巨额股权算不算受贿?那八百多万究竟运作了谁?纸面上的代持合同再漂亮,也洗不白公职人员的非法收入——就像给赃款套了个红包外壳,但它终究还是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