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如果涉案人员设立大量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发票、偷税违法犯罪。若涉案人员有3人以上、有老板、CEO(首要分子)、会计、出纳、代办,他们分工固定,以多家空壳公司作为犯罪工具、专门从事虚开偷税,完全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的“网络黑社会”,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互联网、社交软件、自媒体平台为主要工具实施犯罪。四大法定特征1.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成员通过微信群、网盘、社交账号远程联络,哪怕互不碰面,只要有分工、指挥链条、利益分配规则,就满足组织特征。他们中有老板和CEO、文案、水军、账号运营、法务、收款人员,各司其职,长期抱团。2.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经济实力,用来供养支撑组织。
网络常见牟利方式包括不限于有偿删帖、网络敲诈勒索、网络套路贷、恶意投诉索赔、操控空壳公司虚开、偷税,资金回流,所得收益用于购买账号、投放流量、给成员发报酬,维持组织运转。3.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网络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多次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网络典型手段:人肉搜索、曝光隐私、AI合成图片视频造谣抹黑;组织水军批量网暴、私信轰炸、恶意差评;以发布负面信息、持续多头举报、诉讼施压作为要挟,索要钱财;线上威胁,配套线下上门、电话骚扰。4. 危害性特征。通过违法犯罪,在网络行业、特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自媒体、电商、法律服务、舆情行业形成威慑,很多受害者不敢经营、不敢发声,被迫交钱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