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爆料称,她与一大学硕导商谈公益项目时,结果却被对方性侵,事发后,对方写了道歉信想要私了,转账给女子十万元,女子并未收取,反而是报了警,可是报警之后,十几天过去了警方未能立案,结果硕导转身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女子诉至法院。
据女子小雨介绍,她是一名零零后,而且还是某公益组织的副会长,长期关注大山困境儿童项目,在一次活动中,她偶然认识了李某,李某是凉山人,是某科技公司的总经理,而且还是某大学的硕导。
去年5月20日,李某邀请小雨商谈了公益项目,随后在6月6日,又邀请小雨到酒店房间继续沟通,起初小雨以为是普通沟通,但是在房间里,小雨称遭到了李某的性侵。
在小雨提供的李某手写道歉信中,李某承认在没有争取小雨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发生了关系,为此表示歉意。
事后,李某向小雨分两笔转了5万,共计10万元,但是小雨并未收取这笔钱。事发后10余天之后,小雨报了警,警方给小雨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事后,小雨在社交平台上诉说了此事,匪夷所思的是,李某将小雨告上了法院,认为小雨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雨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并非凭空捏造事实,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小雨提供的道歉信,李某的行为也是诱发本案的因素,对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事后,据李某表示,自己是被小雨和领导联手敲诈了,手写的道歉信是被逼的。
事发后,有网友说,这个事情很难说,到底是半推半就,还是真的强行不好说,事后警方没立案,说明就没有证据,否则的话不可能不立案。
还有网友说,这怎么设局,你到底有没有侵犯人家小雨,如果侵犯了,手写了道歉信,这就是证据。
其实,站在一个局外人的角度来说,李某给小雨转了10万元,又有亲自书写的道歉信,承认违背了小雨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那么,从一个局外人的角度来说,转账10万,就是在弥补自己的过错,希望对方原谅能够私了这个事情。
但是,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说,有转账,也有书写的道歉信,这虽然可以佐证犯罪,但要满足两个关键前提:道歉信是嫌疑人真实自愿写的,且内容承认了犯罪事实。
从性质而言,它属于书证,也能反映认罪态度,但问题是不能单独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无法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尤其是性侵类案件,众所周知,现场遗留的DNA,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个关键证据,加上报警不及时,身体上也没有留下伤痕,据此想要获得立案甚至是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也是很困难的。
所以,事发后立即报警,不要犹犹豫豫,等伤痕、DNA都没有了再去报警,即便当时真的是犯罪行为,想要去指证对方也是非常难得,本案中,小雨是在事发十几天后报了警,只能说太迟疑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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