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70岁男子将一精神发育迟缓的19岁女孩诱骗至家中,正准备发生关 系时,男子的妻子正巧回到了家中,结果却直接撞见了丈夫和女孩不堪的一幕,随即,女孩和女子发生了冲突,女子直接报了警,谁知丈夫却被判了刑。
据悉,男子王某有俩女儿,可是这俩女儿都患有精神发育迟缓,这么多年来,王某也只能细心照料着俩女儿。
然而,正是俩女儿的这种情况,给了同村男子张某可乘之机。
从21年7月以来,65年出生的张某就通过给零食,零花钱的方式,把王某的小女儿王某甲诱骗到家中多次发生关 系。
直到24年5月20日这天,张某正准备和王某甲发生关 系时,不料张某的妻子石某刚好回到家中,直接目睹了两人光溜溜的形象,随即,王某甲和石某就发生了冲突,石某直接拿起了手机报了警。
由于王某甲是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患者,因此,警方直接将张某予以了刑事拘留,据张某供述,22年的时候,王某甲还把姐姐王某乙带到家中,与其姐姐发生过,而且事发后,还给过对方20块钱。
然而,在23年12月的时候,王某就发现王某甲肚子渐渐变大,于是便带去医院做了手术。事后经过鉴定,王某甲肚子的引流物质和张某并无血缘关系。
由于王某甲和王某乙均为精神发育迟滞的女生,而且,经过鉴定,妹妹是轻度的迟滞,属于防卫能力削弱状态,而姐姐是中度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是无防卫能力状态。
由于姐姐是无防卫能力,所以,与无防卫能力的人发生关 系,是不考虑受害人是否同意的,即便是同意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因此,与姐姐发生的,直接定为犯罪行为。
而与妹妹发生,由于妹妹是轻度的,是防卫能力削弱状态,这就要看妹妹能不能正确认识与他人发生行为的实质意义,不知道反抗而与其发生关系了,如果压根不知道,则张某的行为构成强J罪。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强J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本以为判了刑,这个事情就过去了,谁知,王某以二女儿法定监护人的名义,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4.8万余元。
但是张某却表示,因为鉴定过后,自己并不是引流物质的生物学父亲,因此无需赔偿王某甲的损失。
那么,张某要不要赔偿王某甲的损失?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王某甲主张的损失项目,本案中,王某甲主张的损失,都是在医院治疗的费用,比如引流费用,比如精神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张某并不是生物学父亲,原告也不能证明在医院做的手术产生的损失是张某造成的,因此,对于在医院治疗的费用,比如医疗费、护理费、陪护费等项目均不予支持,由于精神损失费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其实,原告本身是具有要求张某赔偿权利的,但是,这种赔偿是限于张某直接侵权实施的范围,那么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的话,是不予支持的。
有网友说,那问题来了,孩子是谁的,不是张某的,肯定是有人的,全村都做DNA鉴定吧,肯定能找出来。
还有网友说,农村智力有残疾的,无论是女的还是男的,基本上过的都很惨。
也有网友说,一定要把那个人找出来,太可恨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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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