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名已婚女子全身赤裸地躺在宾馆的床上,服务员发现的时候,她已经离世。经调查,女子是和婚外情人一起在前一天入住了该宾馆,情人离开后,独自留女子一人在房间。
事情进入司法程序后,争议焦点并非仅聚焦于死亡地点。公安机关到场后,全面核查了房间情况、人员出入轨迹以及女子王某的身体状况。
公开裁判信息显示,民警在2025年2月2日13时29分左右赶到现场,经过尸表检验并结合现场勘验,最终判定王某属于猝死,同时排除他杀可能。
王某家属后续未申请尸体解剖,王某于2025年3月2日火化。而本案诉讼的核心争议,是查实李某、宾馆的相关行为,是否与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判定赔偿责任的关键。
2025年2月1日凌晨2时32分,王某独自到宾馆前台登记入住,自行支付189元房费。两分钟后,李某抵达宾馆大厅,前台曾询问其是否办理入住登记,李某未配合登记,随后二人一同进入8827号房间。当天8时58分,李某独自离开宾馆,王某继续留在房间内休息。
李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供述,当日清晨醒来后,他发现王某出现过呕吐症状。当即询问其身体状况,王某表示只是饮酒过量所致。
同时李某留意到床单存有血迹,王某告知是自身生理期未结束,该细节成为后续判案的关键依据,足以证实李某离开前,王某意识清晰、能够正常沟通应答。李某离开后,曾多次通过电话、语音联系王某,但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
2月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宾馆保洁人员例行敲门查房,无人应答后轻轻推门,看到房间内有人躺着休息,便未打扰、直接退出房间。
直至当日13时,房间已超过退房时限,前台再次安排保洁人员上门核查。保洁人员进入房间后,发现王某毫无反应、小腿发紫,床单残留血迹,察觉异常后立即通知宾馆管理人员,并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事后,王某家属将李某及涉事宾馆一并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共计62万余元,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大问题:一是宾馆未严格落实访客入住登记制度,存在行政管理违规,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死亡赔偿责任;二是李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共同留宿,是否对王某负有安全照料义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等经营性场所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存在过错、发生损害结果、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大条件。
法院审理时并未片面追责宾馆的登记疏漏,而是重点核查:该登记管理瑕疵,是否直接引发了王某的猝死。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完成入住登记、或宾馆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就能规避王某猝死的结果,亦无证据证明宾馆的客房服务、管理行为存在致人死亡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离开前,王某意识清醒、可正常交流,身体异常症状并不显著;李某离开后,亦持续主动联系王某,已尽到普通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而宾馆在发现住客异常后,第一时间启动急救、报警流程,及时履行了事后处置义务。现有全部证据,均无法证实李某、宾馆的具体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王某猝死。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
清晰传递了民事责任的核心裁判原则:有损害结果不代表必有赔偿责任。共同饮酒、同宿、宾馆登记违规、意外死亡等孤立事实,仅能作为案件调查线索,不能直接推定过错与责任。
唯有通过完整证据链,证实当事人的具体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民事赔偿责任才能依法成立。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