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二八一0二,虚构交易核销政府消费券,构成诈骗吗?1、政府消费券补贴款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1)政府消费券具有附条件兑换的属性。政府消费券的使用限定于真实消费活动之中,在消费发生后通过核销才会正常发放给商户,因此,使用政府消费券补贴款的前提必须是产生真实的消费行为,无真实消费则不具备兑付条件,这是区分合法使用与套现犯罪的核心前提。(2)政府消费券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政府消费券的补贴款项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发放,属于“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消费券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刑法中的公共财产不仅包括已实际处分的财产,也包括处于管理、支配中的财政性资金。因此,政府消费券属于刑法中应予保护的公共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某向他人大量购买的政府消费券属于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公共财产,被刑法所保护。2、虚构交易核销政府消费券行为构成诈骗罪。(1)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违背财产交易关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刑事犯罪。(2)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一般解释为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所有为目的。即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3)虚构交易核销政府消费券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立足于政府消费券的使用规则,即是否发生真实的消费交易。行为人领取政府消费券后,不等于获取补贴款的所有权,仅享有通过真实消费后请求消费券发放主体向商户支付对应补贴款(优惠额度)的请求权,也就是附条件的补贴。3、消费者自愿卖券不能阻却虚假交易核销政府消费券行为的违法性。(1)违法性认识错误也称禁止性错误,是指行为原本被法律禁止,但行为人误以为不被法律禁止。如果违法性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则可能构成责任阻却事由。而本案中,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在政府消费券发放及核销过程中,消费者与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消费补贴活动规则,不得实施刷单套现、软件作弊、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2)消费者出售政府消费券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实名用券的规定,且其不具有相应补贴款的所有权,无法通过出售行为合法转移补贴款,且被告人明知使用消费券核销的规则是需要产生真实的消费,不具备该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故消费者自愿卖券的行为无法阻却被告人通过虚假交易套取政府补贴款的刑事违法行为。4、准确把握消费券套现行为刑事处罚的入罪边界。(1)并非所有小额套现行为都直接作为犯罪处理,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从套取金额、行为规模、社会危害程度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对于偶发、金额较小的套现行为,优先通过行政监管予以处罚;对于大规模收购消费券、批量虚构交易套取大额补贴,严重损害财政利益、破坏政策实施效果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本案中被告人短时间内大量虚假核销,犯罪数额巨大,应当动用刑法予以规制。同时在审理中充分考量被告人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悔罪情节,合理适用缓刑,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二八一0二,虚构交易核销政府消费券,构成诈骗吗? 1、政府消费券补贴款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 (1)政府消费券具有附条件兑换的属性。政府消费券的使用限定于真实消费活动之中,在消费发生后通过核销才会正常发放给商户,因此,使用政府消费券补贴款的前提必须是产生真实的消费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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