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比城墙还厚!”河南商丘,一男子直接把一层的8套房子买下4套。他以为买了半层房源,门口整片走廊就归自己所有,竟然圈占公共走廊,砌墙围挡,甚至把消防通道都据为己有。
涉事业主买下同层4套住房后,在公共区域装门、砌墙,并涉及消防设施和公共管线。剩余住户持续投诉,相关方面要求恢复原状,后来物业又通过诉讼推动整改。由于公开检索暂未找到能够独立核验该商丘事件具体小区、行政文书或裁判文书的权威资料,能确定的重点仍是公共走廊究竟归谁使用。
2021年7月9日,天津日报刊发过一起曹某占用阁楼公共通道的案件。曹某装修前,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明确写着,不得在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违章搭建。
装修开始后,曹某为了增加室内使用面积,安排施工人员拆掉阁楼公共通道原有墙体,把墙向外移动,又在新的位置砌墙并安装户门。
物业发现后向曹某发出整改通知,施工并没有因此停止。工程做完以后,原本属于公共通道的一部分已经被纳入住户内部。物业公司随后起诉,请求恢复原状。法院审理认为,住宅装修虽然属于业主正常行使权利,但不能借装修侵占共有部分。
最终,物业要求恢复阁楼公共通道原状的诉请得到支持。这个案件也说明,物业起诉并不是因为物业拥有走廊,而是物业依据服务协议和管理职责,对共有区域进行管理。
法院支持了恢复原状的请求,同时没有支持缺乏证据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请求。这个结果把边界说得很清楚,纠纷并不只看有没有砌出一间房,也要看改造后的设施是否侵入公共空间、妨碍相邻住户通行。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2018年7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还公开过一则咨询答复。一个楼层有四户业主,尽头留有约2.5米长、1.8米宽的公共走廊。新搬来的陈某见另外三户很少经过,就在走廊前端安装防盗门,把这段空间圈起来使用。剩余住户要求拆除,陈某认为没有妨碍通行。
检察机关答复指出,使用频率低并不会改变公共通道的共有性质。如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通道、楼梯、消防和公共照明等设施属于共有范围。
若改造还涉及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也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把天津曹某案、淮安外开门案和响水公共走廊咨询放在一起看,房子买得多,并不会让门外共有空间自动变成私人面积。产权边界、规划用途、公共通行和消防安全都要分别判断。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一户能占多少地方,而是共有空间怎样按规则恢复正常使用。
来源:时速新闻2026-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