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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没有天理?浙江台州,九旬老人下公交车,落地后停了一下想站稳,不料,被突然关闭

还有没有天理?浙江台州,九旬老人下公交车,落地后停了一下想站稳,不料,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刮倒,老人摔成十级伤残。事后家属索赔,却被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老人自行承担一半责任。网友:下车受伤反倒要自己担责,公道何在?

那天90多岁的老大爷坐公交去买菜,开车的是代班司机,不熟悉常坐的乘客。

车到站后停稳后门打开,陈大爷腿脚本就不利索,还有膝盖旧伤,他扶着门框慢慢下了车。

着地后老人腿有些发软,下意识在原地站了几秒想缓一缓再走,完全没意识到危险正在靠近。

司机当时只顾着看前门乘客刷卡,没往后门观察,见没人在门口等候就直接按了关门键。

厚重的金属车门一下扫到老爷子左胳膊,他本就站不稳,被力道带得直接摔在柏油马路上,当时就疼得站不起来。
附近周边乘客和商户连忙上前查看,司机也赶紧打了120将老人送医。

检查结果显示,老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手术做了3个多小时。

后边康复大半年仍无法正常行走,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这次事故,让原本能自己遛弯买菜的老爷子遭了大罪,卧床数月无法下地。

吃喝拉撒都需要人照料,住院、康复、家属陪护杂七杂八花了不少钱。

最主要的是,人老了就怕摔跤,自从出事后,老人精神头也大不如前。

家属认为,老爷子摔倒和司机开车不观察有直接关系,老人出事,公交公司不能不管。

他们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对方称,车辆买了足额承运人责任险,让家属直接和保险公司对接,他们会配合走流程。

可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方案只愿意赔一半,理由更是让人气愤:他们称老爷子双脚落地后客运合同就已终止。

下车后就该立刻远离车门,他在原地停留本身就有过错,得自行承担50%的责任,剩下的50%才能按规定赔付。

家属当然不能接受这个说法,年纪大动作慢是正常生理现象。

就算年轻人下车偶尔也要稳一稳,哪能要求90多岁老人下车就立刻跑开?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家属最终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6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仍坚持此前的说辞,一口咬定老人停留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调取了当时的车内和车外监控,画面清晰显示,老爷子从双脚完全落地到被车门刮倒,中间仅间隔3秒。

完全属于正常的反应间隙,根本没有耽误时间。

法院审理时明确指出,高龄老人行动迟缓,是符合常理的生理现象。

不能用普通人的行动标准,苛责90多岁的老人,这短短几秒的停留,是下车动作的合理延续,老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关门时未仔细观察后门区域,也未提前提醒,未确认乘客安全离开就贸然关门。

没有尽到承运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完全在公交公司一方,老人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那么老人已经下车了,还算在运输过程中吗?

实际上法律上的“运输过程”并不以乘客下车为唯一判断标准。

从刷卡上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到乘客安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这段时间都属于客运合同履行期。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所有乘客的全流程安全。

尤其是老年、残障、孕妇、儿童等特殊群体,本身行动不便,更要多留心,给他们留出充足的上下车时间。

这条法律其实也在提醒公共交通经营者,不能把责任都推给乘客。

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反应迅速、动作麻利,更不能以“效率”为借口忽视安全底线。

如果因为司机未尽观察义务出了事故,就该足额赔偿。

不能随便以“乘客没躲开”为借口甩锅,把自身责任转嫁到弱势乘客身上。

要是下车停留几秒都算过错,以后高龄老人哪还敢坐公交?

走慢了就要自己担责,谁敢放心让家里老人独自出门?

这显然不符合公众的常识认知,也不合情理。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老爷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6.3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家属悬了大半年的心终于落了地。

法院的判决,没有站在强势的企业一边,苛责普通民众。

而是切实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

公共交通,本就是服务大众的公共资源,首要目标是保障所有乘客的安全,其次才是运行效率。

对老人多一点耐心、多等几秒,本就是服务型行业该有的态度,也是公共交通的应有之义。

把老人行动慢当成过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这份判决,也给所有公交运营者和司机提了醒:乘客上下车时多观察一眼、多等两秒。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从来不会强人所难,始终站在公平合理、照顾弱势群体的一边。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