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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不知道”不算数 ——洗钱罪“明知”怎么认定?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我真不知道这是犯罪的钱!” 这是洗钱案被告人最常见的辩解。但法律不会只听你嘴上怎么说——你到底知不知道,要看客观情况。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看

你说“不知道”不算数
——洗钱罪“明知”怎么认定?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我真不知道这是犯罪的钱!”
这是洗钱案被告人最常见的辩解。但法律不会只听你嘴上怎么说——你到底知不知道,要看客观情况。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看什么?
法释〔2024〕1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审查判断以下因素:
▲你接触到了什么信息。对方怎么跟你说的?有没有暗示?你是不是知道对方在从事犯罪活动?你说你“知道”,要有证据;你说你“不知道”,行为和客观情况会说话。
▲你经手了多少钱、什么钱。资金种类、数额,转移转换的方式,正常业务往来和异常大额划转,推定逻辑完全不同。
▲交易行为、资金账户有没有异常。深夜转账、频繁拆分、多个账户来回倒、手续费明显偏高,这些异常都是判断依据。
▲你是什么人、和对方什么关系。你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帮陌生人转100万和帮亲属转100万,法律判断不同。
▲你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你说不知道,但要和其他证据对得上。同案人指证、证人证言,同样纳入综合判断。
这五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要综合起来判断。 但有一条底线: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道的,不构成犯罪。 “应当知道”不是绝对推定,你有反驳的机会。
■把“这种罪”认成“那种罪”,不影响认定。
第三条还明确了一条规则:把某一上游犯罪的所得误认为该范围内其他犯罪的所得,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比如,你以为帮人转的是走私犯罪的钱,实际是贪污受贿的钱,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法律要求的是对“犯罪所得”的概括认知,不要求你准确判断是哪种犯罪。
你说“不知道”不算数,行为和证据说了才算。异常的时间、金额、手续费、与对方的关系,综合起来就能认定你“应当知道”。远离来路不明的资金,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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