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鸿体育资讯网

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一但触及这六种情形,必须立案追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与“枉法”缺一不可,六种情形详解 司法工作人员手握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的权力,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这道防线自己“失守”了呢? ■关键前提:“徇私”与

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一但触及这六种情形,必须立案追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与“枉法”缺一不可,六种情形详解
司法工作人员手握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的权力,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这道防线自己“失守”了呢?
■关键前提:“徇私”与“枉法”,缺一不可。
徇私枉法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徇私”或“徇情”——既是主观动机,也是客观构成要件。“徇私”是指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如贪图钱财;“徇情”是指为了私情,如偏袒亲友、泄愤报复等。“徇私”不仅是行为人内心的动机,更是必须通过客观事实来证明的构成要件,收受财物、接受请托、说情打招呼等客观行为,都是认定“徇私”的依据。
▲“枉法”——客观行为。“徇私”与“枉法”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仅有徇私或者枉法均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仅有“徇私”的客观事实、没有“枉法”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仅有“枉法”行为、没有“徇私”的客观事实,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或玩忽职守罪(过失),但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六种立案情形,每一种都是踩踏红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明知对方没有犯罪事实,却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对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却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追诉。通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故意扭曲追诉轻重。
▲立案后放任不管。采取强制措施后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违法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判决、裁定。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兜底条款,覆盖上述情形之外的枉法行为。
■不是“办错案”就构罪。
如果仅仅是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等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既要查“徇私”的客观事实,也要查“枉法”的行为。手中有权,就更要知道权力是用来维护公正的,不是用来徇私的。
法律 普法 司法枉法 徇私枉法 枉法 司法公正感悟 司法追责终身